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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整治工作通知

时间:2012-04-03 09:47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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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均应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要求。为确保我市兽药GSP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根据部、省要求,我市决定在全市开展兽药经营资格清理和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凡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二、2012年3月1日起,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格清理和整治行动。对已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兽药GSP要求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对2012年3月1日前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实施清理,凡不准备申请兽药GSP改造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否则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有意申请兽药GSP改造的,要责令尽快实施改造,在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前不得经营。对原《兽药经营许可证》未到期的要立即实施清理,要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以文件的形式进行注销。

三、要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联系,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与支持。各县(市、区)要在3月10日前将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企业及注销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信息以书面的形式向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和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在进行营业执照的年审年检时,给予工作的支持。

四、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资格的清理和整治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兽药GSP实施成效。

五、请各县(市、区)将工作进展情况于8月1日前报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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