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禹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2012年中央一号、省一号文件精神和《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论证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或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发改、经信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三、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持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按《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同时,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
五、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仍批准其取水许可或需要取水的项目单位未获得取水许可环保部门仍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发改部门仍批准其立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在严格做好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新建、改建、扩建的用水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