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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制度(4)

时间:2015-09-09 20:38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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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限期治理污染制度

限期治理污染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限期治理是以污染源调查、评价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地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物、污染源、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措施,是人民政府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排污单位采取的法律手段。被限期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是在经过科学的调查评价污染源,对污染源的性质、排放地点、排放状况、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及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各种因素,并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确定的。限期治理必须突出重点,分期分批解决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与污染区域。被列为限期治理对象的,主要具有下列特征:

(1)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源和污染区域;

(2)位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上风向等环境敏感地区,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3)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从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企业事业单位;

(4)污染物排放量大,对当地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污染源;

(5)区域或水域环境质量十分恶劣,有碍人民正常生活、观瞻,有损景观的区域或水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被确定为限期治理的对象,具有四大要素,即限定治理时间、限定治理内容、限定治理对象和限定治理效果。

限期治理污染是一种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能,它的提出有其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也都有类似规定。

在环境管理实践中执行限期治理污染制度,可以提高各级领导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污染治理工作;可以迫使地方、部门、企业把防治污染列入议事日程,纳入计划,在人、财、物方面做出安排;可以促进企业积极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有较好的环境与社会效益;可使群众反映强烈、污染危害严重的突出污染问题逐年得到解决,有利于改善厂群关系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助于环境保护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加快环境综合整治的步伐。

十、现场检查制度

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入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现场对其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的法律制度。现场检查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法定的检查机关依法可以随时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而无需被检查机关的同意。

现场检查是一种法定制度,这种制度有其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七条、《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等法律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执行现场检查制度,就可促使排污单位采取措施积极防治污染和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保护问题,同时也可以督促排污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十一、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以及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制度。污染事故主要是指一些违反客观规律的经济、社会活动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及人民财产受到损失的突发事件,包括大气污染事故、水污染事故、农药污染事故等。环境紧急情况一般是指出现不利于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扩散、稀释、降解、净化的气象、水文或其他自然现象,使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大量聚集,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严重污染威胁时的情况。

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的实施也有其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等对这一制度也都作了相应规定。

实施这一制度,可以使受到污染威胁的单位和个人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可以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避免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以避免环境遭受更大损失,并为顺利解决和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创造条件;有利于解决因事故给群众生产和生活带来的困难,并可及时消除或缓解由事故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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