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或环境质量预测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管理中贯彻预防为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防止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开发建设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或其他一切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在事前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活动可能引起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定,为防止和减少这种影响制定最佳行动方案。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雏形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不过当时的人们对它的认识远不如现在那样深刻。我国正式提出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是在1978年。在1978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项重要篇章。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将这一制度法律化。该法第六条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第七条还规定:“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中,应当根据气象、地理、水文、生态等条件,对工业区、居民区、公用设施、绿化地带等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在以后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在国家和地方颁布的一些其他环境法规中,也都有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更加明确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我国自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来,评价工作从广度上、深度上都有了不断发展,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也收到了明显效果。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一样,都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污染和破坏的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确保单项建设工程的合理选址,最佳布局,提出防治污染措施和控制新污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区域开发和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工作中,通过合理布局,选择最佳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运用总量控制和环境容量等概念,环境影响评价也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二,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过程中,环境保护作用贯穿在基本建设的各个阶段,从而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到环境保护,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第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一项高度综合性的工作,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的评价更是如此。这就决定了评价工作绝不是一、二个人所能完成的,它需要集中各学科、各专业的技术人才,共同参与才能完成。这样评价工作就能做到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大家共同努力提出高水平的评价报告书。这样也就确保评价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确实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和评价工作内容,以及评价报告书的审批都有严格的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两种,可承接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国家和地方对持证单位还要进行定期的考核,这样由组织上保证了评价工作的质量。
在1993年国家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做了详细规定。这样以国家标准形式,从工作内容上确保了评价工作的质量。
根据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告书的预审。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投资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报告书,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报国家环保局备案。这样严格了报告书的审批手续,从管理角度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真正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四、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开始实行的。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各类污染物的各种污染因子,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并规定排污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排污费专款专用,排污费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源治理等。
为什么要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呢?因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也是社会发展经济的物质资源。国家是政权组织,它拥有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环境一旦遭到污染,必然使环境质量恶化,人体健康受到损害。而为了消除和恢复这一不利的影响,需要花费大量的社会劳动和资金,从而体现出环境资源的固有价值。排污收费制度正是运用价值规律的理论,运用体现经济效益的机制,促进排污单位防治污染的一项独特的制度。在产品的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上,谁污染了属于全体社会成员共有的环境,谁就把进行治理的负担转嫁给全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可以将企业原本应该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污染防治费用,通过排污费的形式加以收缴。
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收费,而是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一个经济手段和经济措施。排污收费是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收费制度只是利用价值规律,通过征收排污费,给排污单位以外在的经济压力,促进污染治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少或消除污染物的排放,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
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是有其法律依据的。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这是首次由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再次明确了排污收费制度,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除了环保法外,国家颁布的其他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目的、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做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自排污收费制度试行以来,由于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排污收费法规体系,从而保证了排污收费制度在我国全面顺利实施。
排污收费制度的实行,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排污收费制度加强了企业管理,促进了污染治理。排污收费触动了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对污染的防治工作由消极状态转变为积极状态。企业主动治理污染环境的设施,使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断增加,向环境的排污量有所控制和减少,因而环境效益是明显的。企业由于治理了污染项目,从中也获得不少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排污收费制度调动了企事业单位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另外排污收费制度也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我国从一开始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就明确规定,排污费的20%可以适当补助用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由于环保部门得到这笔补助资金,不但增加了管理人员,而且也增加不少仪器设备,从而加强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实践证明,我国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成功的。它对促进我国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和强化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本文标题:环境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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