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构建顺畅交通网络,加快建设“高速”城乡路网,完善中心城区大外环附属工程,组织实施北京路南延、省道703张店绕城线路面改造等干线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抓好纯电动公交车示范运行,启动建设城市轻轨交通。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体系,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压缩转运、无害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收集率、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组织实施环保热电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强城区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到2015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已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重点区域的脏乱差治理,完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健全“全时段、全覆盖”的环卫保洁机制,打造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
(六)社会保障工作
要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好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全面推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认真贯彻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有关管理办法,确保分配公平、管理规范,让群众满意。到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达到100%。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与补助水平。加强城乡公园、广场、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城市基层文化、体育设施,丰富市民文化生活。公共场所要设有无障碍设施,且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市政府成立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领导小组,负责创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任务的分解和创城工作的调度。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任务分工和签定的目标责任书要求,落实责任,精心实施,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监督,每年对各区县、各责任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创建任务,影响整体进度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大投资力度,确保资金到位。按照公益事业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原则,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财政预算中要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资金,并逐年增加。整合使用城市绿化建设资金、城市绿地养护资金、风景名胜区保护资金、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有关的各项资金。各区县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内,安排好资金,保证创建工作需要。市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好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同时,安排适当资金对区县建设项目进行补助。各区县要按照建养分开,建管并重的原则,按照标准落实绿地养护资金。积极引导、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园林绿化建设、花卉苗木基地等绿化建设项目。
(三)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强调“生态优先”原则,突出生态园林规划以及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各个子项规划,充分发挥“绿色图章”的作用以及“绿线”“蓝线”“紫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划、建设、保护好城市绿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创建工作分工和目标责任书,做好各个项目的规划方案和实施计划,保证城市生态绿化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并促进城市建设朝着生态、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层次、多渠道地向社会宣传创建工作。市内各主要媒体要开辟“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公益性专栏,公布城市绿线范围,宣传城市绿化、爱绿护绿、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主干道、大型公建、公交车体等要设置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公益广告,广泛开展“爱绿护绿志愿者”、“市树市花评选”等公益性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对创建工作的认知、认同和参与意识,形成合力,营造支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良好氛围。
意见自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