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条件,XXX镇特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XXX人民政府
2010年3月12日
主 任:XXX
常务副主任:XX
副 主 任:XXX
秘 书 长:XXX(兼)
副秘书长:XXX(兼)
成员单位:工业办、文教卫生、司法所、综治办、农业站、民政办、文化站、交通办、环保办、林业站、水利站、水产办、财政办、派出所、边防所、电管站、医院、兽医站、电信分局、中学、小学。
镇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镇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镇应急委下设办公室和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置应急事件。
一、办公室
镇应急委办公室设在镇秘书室,办公室主任由镇秘书兼任、副主任由XXX兼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发布突发公共事件及应急管理和处置的重大情况和信息,并根据市应急委要求向庄河市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根据市应急委要求和指令,协助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工作,承办协调和调动应急处置队伍的有关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市应急委决定的进展情况;负责市应急值班系统的建设及日常运行工作;负责预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按照市应急委要求,协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联系应急委专家的工作等。
二、专项应急指挥部
(一)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总指挥由XXX副镇长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
(二)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镇地震救援队和其他临时配属队伍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书记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建规划办公室。
(三)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重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镇长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建规划办。
(四)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镇域洪灾、旱灾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书记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及各村委会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水利站。
(五)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镇域内重大森林火灾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书记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及各村委会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林业站。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镇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镇长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工业办。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镇长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工业办。
(八)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并根据情况适时启动;指导和规范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医疗救治等工作,并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建立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总指挥由XXX副书记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文教办。
(九)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含反恐指挥部)。负责指挥镇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镇长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派出所。
(十)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镇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镇长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兼任。指挥办公室设在派出所。
(十一)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镇建筑物爆炸、倒塌等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镇长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工业办。
(十二)农业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镇农业生产中病虫害、冰雹、洪涝、冻害和灾害性植物防除等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书记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及各村委会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站。
(十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镇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行动。总指挥由XXX副书记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及各村委会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办。
(十四)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镇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XXX副镇长兼任,副总指挥由XXX、各村委会主任及各企业法人兼任。办公室设在环保办。
(十五)其他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程度,由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决定成立临时指挥部。总指挥由镇党委分管副书记或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兼任,副总指挥由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兼任。临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职能部门。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