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到1989年4月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之前,大约6年多的时间。1983年底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可以说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里程碑,它制定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大政方针:一是明确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二是确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环境保护战略方针;三是把强化环境管理做为环境保护的中心环节。这次会议充分肯定了环境保护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给我国环境管理的发展和提高注入了新的血液。从此,中国的环境管理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无论从思想认识的提高,还是政策、法规和制度的建设,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发展,都进入了最活跃、最有成效的时期。
(一)环境管理思想的转变和提高
1.微观管理与宏观调控相结合
1982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在南京召开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环境管理是从宏观上、从整体上、从规划上研究解决环境问题,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协调发展,同步前进。这就把创建时期的环境管理概念提高一步,把环境管理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联系了起来。
2.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1983年底,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李鹏同志明确提出了要把加强环境管理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环节。他指出:“我们国家还不富裕,当前还不能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同时,我们国家的许多环境问题确实是由于管理太差造成的,只要加强管理许多问题可以得到解决”。这段话是通过10年来的环境保护实践得出的结论。
基于上述两点认识,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把强化环境管理确定为重要的环境政策(三大环境政策之一)。
3.建立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战略
20世纪70年代末,就有一些环保专家提出;环境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人类的总资源进行最佳利用的管理工作。
李鹏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深入地阐述了:“把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明确指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不仅着眼于污染的治理,而且更重要的着眼于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统一。由于我们科学技术水平不高,许多企业的设备陈旧、工艺落后、管理水平低,致使大量宝贵资源没有变成财富,而是变为“三废”排放出去。这是企业经济效益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我们要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提倡节约自然资源、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三废”,使之再资源化,达到既提高经济效益,又保护环境的目的。生态平衡的破坏,也主要是由于对自然资源的盲目开发所造成的。因此,只有同时重视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才能够有效地控制环境破坏,保证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永续利用。
4.明确区分环境管理与环境建设两个概念的含义
1988年全国环境保护厅局长会议上,通过讨论对环境管理与环境建设两个不同概念的区别,取得了共识。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管理,是指依照政策、法规对一切可能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建设活动和社会活动进行监督,这是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环境建设是指根据环境政策、法规和计划的要求,采取的一切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措施,这是由国民经济各部门承担和实施的。这样划分,明确区分清楚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推动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环境管理体制的发展,并且在1988年的国家机构改革中,以此为据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局的“三定”方案,确定了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环境政策及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
1.中国环境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
中国的环境政策体系大体上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最高层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第二层次“三同步”和“三统一”的环保战略方针。“三同步”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三统一”是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第三层次 中国的三大环境政策。即“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政策,“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和“强化环境管理”的政策。
2.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在开拓阶段我国初步形成了环境保护法规体系。该体系由宪法、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以及环境保护单项法、地方性环保法规、国际公约和其他相关法规组成。
3.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的基本手段和依据,是环境管理的中心环节。1979年颁布的环保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环境标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同年9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出了《制订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污染物控制指标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制订有关标准。1982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标准局报送《关于“六五”期间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的报告》,全面安排了制订工作,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其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明确规定,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避免和制止新污染源的产生。这表明,环境标准工作已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目前,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由三级五类组成。三级是指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
(三)环境管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在开拓阶段,我国在环境管理体系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主要表现在:环境管理组织体系已经形成,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能得到加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相应地开展了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1.环境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开始表现出弊端。这样的管理体制不利于环保部门行使独立的监督管理职能,更不利于对全国环境保护进行高层次的组织协调和发挥指导作用。1984年5月,国务院以国发[1984]64号文发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年12月批准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保局改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时作为国务院环委会的办公室,1988年在机构改革中,国家环保局又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进入政府序列,1984年以后,省、地、县环保局相继加强,环境管理机构逐渐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
2.环境管理机构的职能得到加强
开拓阶段,环境管理部门的职能得到了很大加强,环境管理机构的性质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1985年10月,李鹏在“全国城市环境保护会议”上指出:“环境保护部门既是一个综合部门,又是一个监督机构。这个机构应该是一个能够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归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的有权威的环境管理机构。”
中国的环境管理机构有三种类型,各有特点并在本工作领域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总是在一定地域上发生的,并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造成影响。所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地、市、县等地区性、综合性环境保护机构是环境管理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它们的基本职能就是规划、协调、指导(服务)、监督。部门性、行业性的环境保护机构主要是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环境管理工作,他们也是环境管理组织体系中的重要方面,如:轻工、化工、冶金、石油等部门都设立了部门性的、行业性的环境保护机构,结合本部门的生产实际过程,控制污染和破坏,制定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管理条例,开展工业环境管理和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等。同样,第三个重要方面,即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属于资源管理类型,主要任务是保护自然资源,协调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3.开始进行环境管理体制改革
1984年中共中央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在政企分开以后,“城市政府应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这个决定指明了城市环境管理改革的方向,找到了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环境问题的道路。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在改革中坚持了如下的3个原则:一是城市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要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相适应;二是要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三是要与环境保护是一项基本国策的地位相适应。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城市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其他方面的环境管理体制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在进行中。
本文标题:我国环境管理发展历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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