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它是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根据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分析自然环境特征、生物和人体的耐受力、控制污染的经济能力和技术可行的基础上,对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所作的规定。环境标准是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技术规则,又是进行环境监督、环境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一节 环境标准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环境标准的发展概况
环境标准的建立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自然保护的法制建设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从世界范围看,法规和标准的建立一般都是从污染严重的地区开始。19世纪中期英国产业革命发展较快,环境污染较严重,1847年英国爱尔兰首先颁布了《河道条令》,1863年为防止大气污染而制定了《碱业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附有排放限制的法律。20世纪以来,由于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更加厉害,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先后出现了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各国都感到需要采用立法手段来控制污染,环境标准也随着环境立法而发展。例如,1949年起日本的东京、大阪等市先后制定了公害防治条例和规定,美国、德国、瑞典等工业发达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各种立法和相应的环境标准。真正把环境标准作为控制污染的有力手段还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事。日本在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时,为了综合解决环境问题,相继制定了水、大气、土壤、噪声等环境标准。
从各国环境标准的产生和发展来看,一般由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负责环境标准的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多为国家标准的补充或强化,规定的项目更多,指标更严。各国在制定量大面广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主要基于最佳可行或合理可行的治理技术。如美国新污染源实施标准(NSPS),即强调以最佳治理技术为基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72年开始制定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以统一各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名词、术语、单位计量、取样方法和监测方法等。
二、我国环境标准的发展概况
我国的环境标准是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及环保事业的进程而开展的。在20世纪50、60年代国务院有关部委就颁布过一些以保护人群健康为目的的有关环境标准。如1956年卫生部和国家建委联合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1959年建工部和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62年国家计委、卫生部修订颁布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1963年建工部、农业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污水灌溉农田卫生管理试行办法》等。这些标准均属专业质量标准范畴,在当时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城市规划、工业企业设计及卫生监督工作都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
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国家进一步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了环境立法和环境标准的建设。当年就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当时世界上制定这种排放标准的国家为数不多,美国是1971年才开始制定废气排放标准的。因此,《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颁布后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对有效地控制污染源、防止环境污染起到很好的作用。在此期间还对已有的标准进行充实和修订,如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修订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修订成《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修订成《放射防护规定》;将《污水灌溉农田卫生管理试行办法》修订成《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至1979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后,在环保领域内法制建设和标准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在80年代制定了大气、水质、噪声、海洋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及相应标准。1981年成立国家环保局以后,更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环境标准的研究、制定和颁布工作,从此我国的环境标准化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逐步形成了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1990年国家环保局对已颁布的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1992年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提出要“加强环境标准工作”,于当年在全国范围组织标准化调研工作。在当前加快改革的同时,为适应环境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开拓标准化工作,使环境标准更加规范化、统一化、科学化。
为实施国务院关于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决定,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对《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进行了修订,尤其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订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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