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是环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不赋予环境标准以法律效力,没有与实施标准相适应的规则和管理条例,标准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近年来我国对管理法规和实施细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初步建立起实用的环境标准体系。今后随着环保法规的逐步完善,环境标准也需逐步完善。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需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
早期的环境标准虽有一般规定,因不够具体而难以执行。近年来修订的标准,对实现的期限、应用范围、污染源的类型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便于实施。例如1998年7月1日实施的《海水水质标准》,将海水水质由三类改为四类,水质项目由原标准的25个增加到35个。
实施环境标准还应做到:
(1)划分环境功能区 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功能类别、级别,对所辖地区划分成不同的功能区以便分级管理。
(2)环境管理要以环境标准为依据 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必须以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在设计、施工时,都必须以立项时确定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依据,建成投产后仍以该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并且不得降低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
(3)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相协调 为加强对重点污染行业的控制,国家制定了重点污染工业的行业排放标准。适用于一般污染行业的综合排放标准与之配套,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则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4)对中外合资或外方独资项目要严格控制 中外合资或外方独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生产的,同样应优先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对于我国无相应标准的引进项目,必须同时引进该项目出口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批准后等同地方标准执行。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
标准的实施需要一支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强的队伍,他们必须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为此,国家和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环境管理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并对管理人员给予系统的专业培训。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于1997年11月在合肥举办全国环境标准培训班,对保证环保人员正确运用标准,提高环境管理与科研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环境标准的宣传教育
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与人民利益及发展生产的要求相一致的。只有把实施标准的意义和内容向群众宣传和解释清楚,才能发动和依靠群众,群策群力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例如让大家了解环境标准的代号,以便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GB表示强制性国家标准;HJ表示强制性环保行业标准;GB/T表示推荐性国家标准;HJ/T表示推荐性环保行业标准。公众可以根据GB的要求,对环境污染的肇事者提出控告或要求赔偿。
本文标题:环境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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