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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大会发言稿

时间:2011-05-30 11:18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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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在我县诸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大多数行业和领域基层基础监管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落实和强化,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机安全监管基层基础管理最薄弱,问题最突出。特别是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在乡、村、组职责悬空,责任悬空,既无机构管事,又无人员管理。农机车辆违法违规载人问题相当普遍。尤其是在边远乡村道路上,问题更为严重。人民群众的生命受到巨大的潜在威胁。为了全面汲取 透水事故教训,最近,县委、县政府对全县包括农机交通安全监管在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相继进行了重新部署和全面加强。根据县委常委会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由我和李县长牵头,按照办法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的“三个创新”的思路,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的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田间生产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全面理顺体制,全面予以加强。希望通过这次专项部署和大家会后全面落实,奋力开创我县农机交通和农机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新局面,确保农机交通安全不出事,不出大事,特别是不出恶性重特大事故。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机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抓好农机监管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

据统计,我县现有在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4350辆,拖拉机760辆。这还不含初步掌握的未注册登记的五六百辆“三无”黑车。这五六千辆车,每天都在跑,每天都有大量的违法违规载人行为。不知有多少人的生命每时每刻都处在危险之中。另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县共发生农机车辆道路交通事故300多起,死亡71人,受伤180人。今年以来,截止11月底,全县共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305起,死亡36人,受伤59人,其中农机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起数41%,占总死亡人数52%。由此可见,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农机交通安全事故无论是起数,还是造成的死亡人数比重都很大。一方面农机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另一方面农机交通事故还有其特殊性。特殊就特殊在,农机车辆设计的是载货而不是载人。安全技术性能标准低、等级低,根本不具备载人的条件。且这些车辆的驾驶人员其技术素质、法律意识不具备载人的要求。特殊就特殊在,农机交通事故与其他客货车辆交通事故在性质上也不一样。其他客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在手续合法、车辆技术标准合法的情况下发生的,主要责任是车主。而农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在前提条件就违法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主要责任不仅在车主,更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还有责任。我们不能因为老百姓出行有困难,而心慈手软,放任不管。特别是对载3人以上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管,一旦发生事故就是特重大事故,就是群死群伤。省市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逐级追究监管责任。我们是不做不为代人背“黑锅”挨处分呢,还是采取严厉措施予以监管?我想在座的各位都能明白这个理!正因为这样,在这次制定的监管措施上,明确提出了将非法载3人以上的行为列为重点监管遏制对象。对载3—5人的,坚决实行严管重罚;对载6人以上的,坚决没收车辆。至于对农机车辆载人监管后,出现的老百姓出行难问题,将由交通部门会同交警大队,针对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大为改善的情况,调整乡村客运线路,增加运力,增加站点密度的办法予以解决。面对我县农机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面对上级党委、政府对农机交通安全要求越来越严的形势,面对我们县乡政府承担的监管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全面加强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的目标任务,不能有借口,不准摆困难,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地、果断地、迅速地予以全面贯彻落实。对不听招呼,我行我素,落实不力,监管不力,发生农机交通安全特大事故的,坚决依法依纪予以追究。因此,请大家务必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将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三个一”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对农机安全的监管

面对我县农机安全监管的严峻形势,我们没有退路,只能迎难而上,只能在创新办法、创新制度、创新机制上下功夫,只能在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措施上做文章。具体说就是抓好“三个一”管理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县、乡政府对农机安全的监管。即建立健全机构,创建一支队伍;建立健全制度,创建一套办法;县乡村组联动,创建一套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机构,创建一支队伍。刚才,大会宣布成立的25个乡镇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站,就是各乡镇政府农机安全监管机构。一身兼两职的农机安全监管员和农技员,就是乡镇政府农机安全监管队伍。同时,各村(社区)的村主任、居委会主任、各村民小组的组长,也是农机监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需要给大家强调指出的是,农机安全监管是一个复杂的对象,正象会跑的农机一样,一会在公路上跑,一会又在田间跑,客观上给农机安全监管带来了复杂性。它不象大客车、大货车,只在公路跑,单由交警管。而会跑的农机就不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简单地说,凡是在公路上作业的传统概念的农用车,由交警大队、中队管;凡是在大田作业的农用机具由县农机监理站管。传统名子的“农用车”概念,自从《道交法》颁布以后不再使用,现在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就县上这一级而言,在路上跑的由交警管,在地里跑的和不会跑的农机具都由县农机监理站管。对应到乡镇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站,就不一样了。不管是在路上跑的,还是在大田作业的,乡镇农机监管站都要管。村主任、组长也一样,都得对其进行监管。这一点,请各位乡镇长、监管员都要弄明白。否则,还是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监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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