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是极其复杂的过程。各种污染物通过大气、食物、饮水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这些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被人体吸收后,以其原形或代谢产物作用于某些器官,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和潜伏性等特点,又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作用,导致慢性病的发生,有的潜伏期长达十几年,有的甚至在后代身上表现出来。
(一)环境污染物与环境致病因素
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排入大气、水和土壤中,引起环境污染或导致环境破坏的物质称环境污染物。按其来源可分为生产性污染物、生活性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工业生产中排放的三废未经处理会污染环境;生活中排出的粪便、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处理不当也会污染环境;对环境造成放射性的人为污染源主要是核能工业排放的放射性废弃物。环境污染物按其性质分类又可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物理性污染物和生物性污染物。化学性污染物包括有毒的工业有机化合物和工业无机化合物。物理性污染包括噪声、热污染、微波辐射及电离辐射等。生物性污染物包括植物性毒素(野草、野果、毒蘑菇等)、动物性毒素(毒蛇、毒鱼等)、微生物毒素(细菌、霉毒孢子等)。
人类生存环境的任何异常变化,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但是,人类具有调节自己的生理功能来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这种适应能力是生物在进化过程中逐步获得的,医学上称“免疫反应”。而人体的适应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环境的异常变化不超过这个限度,人体是可以适应的。例如人体通过体温调节来适应环境中气象条件的变化,天气很热时人体会出汗。但是,如果环境的异常变化超出人体正常生理调节的限度,则可能引起人体某些功能和结构发生异常,甚至造成病理性的变化。这种能使人体发生病理变化的环境因素称环境致病因素。人类生存环境中很多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常常会影响肌体的正常调节功能,使人体发生病理变化。为此这些环境污染物,只要当它的剂量达到一定的程度,都可以成为致病因素。可以认为,环境致病因素是对人体作用达到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物。
(二)人体对致病因素的反应
疾病是肌体在致病因素作用下,功能、代谢及形态上发生病理变化的一个过程,这些变化达到一定程度会表现出疾病的特殊临床症状和体征。人体对致病因素引起的功能损害有一定的代偿能力。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有些变化是属于代偿性的,有些变化则属于损伤性,两者同时存在。当代偿过程相对较强时,肌体还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暂不出现疾病的临床症状,这时如果致病因素停止作用,肌体便向恢复健康的方向发展。由于代偿能力是有限度的,如果致病因素继续作用,代偿功能逐渐发生障碍,肌体就会以病理变化的形式表现出各种疾病所特有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人体对环境致病因素的反应过程可用图4-2来说明。
从医学的角度对“健康”的人有特定的看法。疾病的发生发展一般可分为潜伏期(无临床表现)、前驱期(有轻微的不适)、临床症状明显期(出现疾病的典型症状)、转归期(恢复健康或恶化死亡)。在急性中毒的情况下,前两期可以很短,很快会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在致病因素(如某些化学物质)的微量长期作用下,疾病的前两期可以相当长,病人没有明显的症状和体征,看上去是健康的。但是,在致病因素继续作用下终将出现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而且这时候对其他致病因素(如细菌、病毒)的抵抗能力也减弱。对处于潜伏期或处于代偿状态的人来说,即使暂时未出现临床症状,实际上被认为是受到某种程度损伤的“病人”。而不能认为是“健康”的人。医学上认为,疾病的早期属临床前期或亚临床状态。因此,从预防医学的观点来看,不能以人体是否出现疾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来评价有无环境污染及其污染程度,而应当观察多种环境因素对人体正常生理及生化功能的作用,及早发现临床前期的变化。尤其需要通过定期体检,及早发现潜伏期和前驱期的“病人”,以便及时治疗。
本文标题:环境与疾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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