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
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不仅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责任。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开发资源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而保护好自然资源,为资源的永续利用创造了有利条件。自然资源的保护涉及面广,不可能由环境保护部门全包下来,必须采取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联合国环发大会以后,世界进入可持续发展时代,为了确保有限的自然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可持续高速发展的要求,中国必须执行“保护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在199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和1996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提出了“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这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原则。
2.污染者治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工矿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所以排污单位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实行污染者治理原则。贯彻执行这一原则,一是可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管理,防止跑、冒、滴、漏,把防治污染纳入企业管理计划;二是可以促使企业积极进行治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防止和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实行污染者治理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方面:①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②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制度;③实行排污收费制度。其中排污收费是经常应用而有明显成效的经济手段。
为了使排污收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有效地发挥促进污染治理的作用,必须进行改革。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1995年修订后重新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和1996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提出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即污染者并不一定直接承担治理责任,但排污者(包括企业、事业、居民等)只要是排出污染物就要按排污量交费,无一例外。
实行污染付费原则,有利于由各种投资渠道(包括民营企业)筹集资金建设专业治污设施,使之成为有利可图的“治污业”,专门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营,收取“排污费”获取收益,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为了规范环保设施运营业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3月26日颁布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四、公众参与原则
早在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保会议确定的环保32字方针中就明确提出“依靠群众、大家动手”,在随后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实践证明,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依靠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参与。1994年公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设立了“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专章。根据“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的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环保工作(1998~2002)纲要》中提出:建立和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公众举报、听证、环境影响评价公民参与制度,疏通人民群众关注和保护环境的渠道,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有关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过程。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方式与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
五、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技术、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一个地区环境质量如何,除了自然因素外,还与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涉及到各个方面。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生产力布局、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政策、人口政策等,这些工作涉及到政府的许多部门。所以保护好环境是一个事关全局的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问题,只有政府才有这样的职能解决它。《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就是要求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保护和改善本地区的环境质量,实现国家制订的环境目标。
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由以下几方面着手,改善本辖区的环境质量。
(1)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确定本届政府任期内的环境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2)在政府的重大决策中,充分注意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3)组织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城市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应从规划入手,加强宏观调控,同时要经常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加强城市管理。
(4)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作为其任期目标之一,并作为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完成环境保护任务。
(5)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限,保护和改善环境。地方政府可制定有关的环境标准和环境规划,责令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对保护环境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
本文标题: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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