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水平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伤残待遇要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2015年,坚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保持相对平衡、同时兼顾工伤职工受伤前贡献率的原则,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水平进行调整。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05元,调整后月人均水平达到2251元,其中:一级伤残月人均达到2589元,二级伤残达到2476元,三级伤残达到2364元,四级伤残达到2251元,五级伤残达到2139元,六级伤残达到1913元。同步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实施范围
(一)2014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四、资金筹集
截至2014年底,全省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抚恤金3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约为1.6万人,待遇调整后当年工伤保险基金需增加支出约3000万元。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五、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