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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减少学生课业负担意见(2)

时间:2012-05-22 13:25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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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列为督导检查工作重点内容,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随机检查督导。督促全市各县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中小学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教育法规,落实中小学规范办学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各项要求。

(四)报告。每次组织的专项督查、集中监测,其结果要及时向社会通报,并向当地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作为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要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加大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坚决纠正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以科学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发展,严禁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严禁单纯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为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指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主要责任。认真分析辖区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强化有利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机制;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经常性开展辖区中小学管理督导检查。

各中小学要把规范办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要求贯彻于每项工作环节中。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不断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按照教育规律科学发展;要按照“减负增效”的要求,深化校本教研,改进教学方法,改善课堂教学,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明确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县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同级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年度工作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于多次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的县区,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在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时,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开展政策宣传。各级政府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不断加大对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把教育的方针政策、规定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学生及社会各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教育网站和校园网,及时报道本地的典型经验。各级妇联、关工委等组织要指导和支持中小学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帮助学生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和正确的成才观,积极争取广大家长对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宣传。多宣传和报道规范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宣传和报道各地开展整治不规范办学行为的举措、做法以及进展和成效;坚决不炒作中考、高考成绩,不以任何形式宣传和报道应试教育的做法和典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努力营造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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