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推进畜牧科技进村入户。抓好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组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着力培育科技示范户,带动农户发展畜禽养殖。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多途径培训农民。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名畜牧技术推广员负责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其经费在“以钱养事”经费中解决。建立以技术员为纽带,以科技示范户为核心,连接千家万户的技术传播网络。
(十三)推广畜禽养殖适用技术。重点推广优质外三元生猪综合配套养殖、牛冻精配种、配合饲料、种草养畜、牛羊圈养、肉鹅快速育肥、蛋鸡高产配套、秸杆处理利用、重大动物疫病综合防治等实用技术。大力推广生猪“150”标准化养殖模式和肉羊“1235养殖模式”以及“猪+渔”、“猪+沼+稻”、“稻+鸭”等高效配套养殖模式,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益。
(十四)建设畜牧信息网络。重点建设区畜牧兽医信息网络,逐步健全区、镇二级信息网络体系,并做好与省市畜牧信息网的连接。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和及时发布制度。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专家短信咨询平台,点对点帮助农民解决疑难问题,指导养殖者合理安排生产,提高畜牧业综合效益。
五、健全保障体系,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十五)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加快畜禽良种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投入,健全区、镇、村三级畜禽品改网络,引导社会投入建设生猪繁育场、种禽场(禽蛋孵化场)、种羊场,建设满足我区生产发展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普及和推广畜禽良种,提高良种覆盖率。到年,全区生猪、家禽良种率达到98%以上,牛羊的良种杂交率均达90%以上,基本实现自繁自养。
(十六)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落实资金、技术、物资储备,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猪蓝耳病、羊痘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健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区级派驻机构管理机制和农村畜牧兽医公益服务机制。严格按政策落实畜牧兽医“以钱养事”经费。
(十七)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畜产品源头监管,建立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管体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全面提升动物检疫水平,严把产地、运输、屠宰、市场检疫关口。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行畜禽标识制度。逐步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六、落实政策措施,优化畜牧业发展环境
(十八)强化对畜牧发展的组织领导。推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任务重、责任大,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把加快发展畜牧业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措施摆上重要日程,强力推进。制定好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畜牧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建立畜牧发展工作责任制,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十九)加大对畜牧业的财政支持。为推动我区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从年起,区政府每年拿出10万元,对新发展的、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规模的养殖场(户)进行扶持奖励,安排2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对达到畜牧小区建设标准的地方或项目以及在畜牧小区建设中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招商引资新建的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同时对畜牧业发展重点村、标准化养殖小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进入和退出的竞争机制。各乡镇政府也要对畜牧业发展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
(二十)加强对畜牧业的政策扶持。发展现代畜牧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多方支持,合力促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力发展畜牧业的一系列政策。对新引进或新建的畜产品加工企业、畜禽良种繁育场和养殖小区,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征用、证照办理、规费收取等方面实行优先优惠。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用水执行农业水价,用电执行农村照明电价,畜产品加工企业的用水执行普通工业水价,电价按国家发改委核准电价执行。切实落实鲜活畜禽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继续落实饲料生产企业、种畜禽生产经营、畜禽规模养殖免征增值税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为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畜禽产品加工、资金筹措、维护治安秩序等方面提供优良服务。
(二十一)增强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认真研究国家、省、市发展畜牧业、支持畜牧业的各项惠农政策,积极争取上级对畜牧业发展的各种项目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农发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加大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贷款条件的畜牧养殖、畜产品加工和饲料加工项目,优先安排贷款,对标准化养殖小区和畜牧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在资金上重点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对新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及时提供小额贷款,建立夫妻相互担保、大户担保、农户联保和房屋抵押等多种担保形式,逐步提高贷款额度。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外来资金和本地民营资本参与畜牧业建设发展,投资兴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户自愿的原则,引导、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畜禽养殖保险市场,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畜牧业养殖保险,探索建立适合不同畜禽品种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十二)合理安排畜牧生产用地。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发展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农户利用房前屋后空地或自留地修建畜禽舍的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栏舍及附属设施不能视为永久性建筑。所有畜禽养殖用地一律与种植业用地同等对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取租赁、买断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负责。畜禽产品加工企业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格给予适当优惠。
(二十三)建立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区政府将畜牧业发展目标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任务列入政府目标管理,与乡镇和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在全区施行畜牧业发展台帐工作制度,建立乡镇工作台帐,实行专项推进,跟踪督办,目标考核。完善考评和激励机制,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畜牧兽医局要经常检查指导,一季度一督查落实,半年一评比排位,年终总结表彰,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