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乡镇“一把手”负总责制度,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兼任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在现有干部中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专门从事农村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二)严格审批程序。各乡镇要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个人建房的具体规定,加强房屋式样、规划、土地、建设批前、批中、批后的管理,杜绝违法占地行为。要严格坚持“户报、村评、办(乡建办)审、乡镇长批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审批一支笔制度,切实规范我县农村个人建房秩序。
(三)加大违法查处。各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要认真执行政策,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强化依法用地意识,加大对违反村镇建设规划、道路交通建设规划、私下买卖土地、未批先建、乱占滥用土地、乱搭滥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制止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章等突出问题。对违法修建和不服从管理的建房户,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要报请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违法建设。
(四)严格责任追究。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要廉洁勤政,秉公执法,严格农民建房审批,有效控制农村建房用地,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越权审批建房、违规收费、纵容违法建设的乡(镇)直单位、乡镇、村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辖区内村民违法建设行为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玩忽职守而造成违法建筑多发、信访问题不断的,要严肃追究乡镇单位、乡镇干部、村级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措施不力、监管审批不严造成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房屋建设式样混乱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违法建设主体是公务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县国土资源局每季度要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检查和自查,及时抓好整改;县政府每半年组织对各乡镇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
(五)落实奖惩措施。305省道沿线的乡镇要制定奖励和激励政策,对农村个人新建房屋的质量安全、建筑式样、房屋规划、建筑面积、建筑层数、立面造型等,经验收符合竹房城镇带要求的,对建房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县政府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进行奖励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本通知只适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乡镇集镇和村组农村个人建房,县城规划区内按县城规划区建设的相关法规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