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修订案件审理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统一行政执法文书种类,完善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制定行政处罚档案整理规则,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3.建立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认真总结长江三角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区域试点的经验,推动试行区域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为在全国推广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4.加强听证制度规范化。大力规范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有效实施,进一步细化听证制度,明确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确认听证效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35.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合总局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科学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组织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法制工作人员以及档案工作人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开展评查工作,并通报评查结果。通过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提升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
36.开展依法行政大检查。组织各地两局开展自查、互查,检查各地执行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档案规范情况、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情况,梳理依法行政的重点、难点问题,评价检查结果,推荐评选在依法行政工作中表现优异的集体与个人,指导督促进一步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八、完善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37.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研究建立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实地调查、专家咨询等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完善具体程序和配套制度,提出确保工作质量的措施。对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违法行为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制发意见书或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38.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要建立完善行政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认真进行答辩,并按规定提交被诉行政行为依据、证据和其他有关背景材料;指派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的工作人员积极出庭应诉,重大案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
九、完成“五五”普法规划任务,提升普法工作成效
39.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执法人员等重点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考核和任职资格制度,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分级分批法律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水平。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进一步落实学法考试考核制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40.强化技术机构学法用法意识。针对质检工作技术性强的特点,及时组织开展技术机构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系统内技术机构相关人员法律学习培训,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确保依法施检、程序规范、数据准确。
41.做好新颁布的法规宣贯工作。针对新制定发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宣贯工作,利用举办培训班、网上答疑、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向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企业以及社会各界普及质检法规知识,促使全系统做到准确理解、融会贯通,督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规要求。
42.认真做好普法验收工作。总局将制定下发有关验收意见及标准。各地两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结验收方案,认真回顾本单位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科学评估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好档案材料归档整理,迎接上级部门检查验收。
43.开展普法评比表彰工作。开展“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工作,着重研究建立、完善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检查督促、工作激励等制度。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加强区域普法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互相促进,为“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做好准备。
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44.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重点要解决市、县两级质监局法制机构不独立、人员编制少等问题。要独立设置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机构,强化质检法制工作基础。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关注并跟踪落实各级质检法制机构设立情况。清晰界定法制机构职责,形成法制机构与其它部门既分工配合、又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45.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要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把好行政执法队伍入口关,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理论思维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协调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力争建成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行政执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