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加大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积极建立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之间良好的工作联络机制和意见协商渠道,灵活采取多种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大意见反馈和异议协商工作力度,共同探索解决问题和形成监管合力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为立法和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7.加强系统内部法制工作信息通报。建立质检法制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对于地方人大、政府法制办开展的与质检工作相关的重要立法项目及其协调修改意见,及时通报上级质检部门,实现上下联动,确保在工作中维护和落实质检系统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质检法制工作的统计分析建设。
四、切合实际工作需要,做好评估、清理、释义和相关指导工作
18.加大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总结以往立法后评估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组织开展有关部门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着重就立法内容的针对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规定条款的可操作性以及法制施行的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评估,全面、准确地掌握规章的实际执行状况,以便及时启动相关法规制修订工作。
19.认真清理质检法律法规。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形势对质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并依据有关立法后评估结果,及时开展实施效果研究工作,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重点抓好修订与废止工作,保证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实效性和可行性。统一现行有效法规梳理工作,探索建立检验检疫执法依据数据库。
20.加强质检法规条文释义工作。根据质检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即将生效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或者业已生效但各地方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制定实施意见,做好或者配合做好相关释义和解释工作,帮助各地质检部门正确理解www.dljs.net有关规定,统一对有关法规的认识和适用。
21.组织做好法规英文稿审定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对质检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部门规章的英文翻译及审定工作。规范翻译和审定工作程序,组建专业人才库,为质检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智力支持。
22.加大对地方立法的指导工作力度。加强对地方立法及立法课题研究的指导。高度重视各地开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立法工作,组织有关具有共性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搭建各地小作坊立法交流沟通平台,帮助地方质检部门在立法中赢得主动。各地要注意统筹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着力保持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3.扎实做好质检执法指导工作。认真研究各地质检部门执法请示,及时、准确回复有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意见,加强对在全国范围内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规适用问题和意见的研究,统一各地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强化对各地质检行政执法的指导力度。
五、完善制度规范,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24.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加快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制度,清晰界定各相关主体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与责任,防止制定发布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制度,确保制度规范的协调统一。
25.加严把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严格依照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切实规范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工作,进一步完善对设定或者细化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力争杜绝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推动提高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26.畅通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反馈渠道。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效果反馈制度,着重就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及规范性文件本身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估。根据效果反馈结果,对应当废止或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处理。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责任制。
六、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27.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的统一部署,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做好保留项目的最后确认工作。积极探索建立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于没有必要再继续审批的,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或者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可以下放管理层级的,应当及时予以取消或调整。
28.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保留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规范各类审批主体,执行行政许可“八公开”,规范公示内容。凡涉及许可申请条件、工作流程等修改事项必须经过法制部门审核。要进一步优化流程设计和办事制度,切实做好行政许可便民服务措施,提高审批效率。要强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
29.加强行政许可的监督与管理。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取消审批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真正下放权力。强化事中检查,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制约。防止“重许可、轻监管”,对许可后的监管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事后稽查。
30.加快网上审批工作进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实行网络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与不当的审批行为。要改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从原有的书面审批工作模式逐渐转变为“网上审批”的无纸化工作模式。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落实“金质工程”(一期)行政许可业务管理系统的试运行,在全国质检系统推行实施。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1.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质检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要通过划分责任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把质检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主体,确定执法标准,完善考核体系,落实执法责任。将以往行政执法管理“事后追究”的模式转变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