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业园区内的废弃物、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园区内乱倒乱丢生产、生活垃圾。入园企业的生产、生活垃圾必须每日自行清收,不得随意堆放。
第三十九条在园区施工的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理工作,加强建筑车辆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应运往管委会指定的地点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园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第四十条园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清除废弃物及生产、生活垃圾的企业和施工单位逾期不清除的,园区管委会将对其进行清除,清除产生的费用由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征收处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毁坏河道和防洪、排污、排水等设施。禁止向河道和防洪、排污、排水沟渠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绿化控制带内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四十二条在工业园区道路、广场、绿地、车站、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象、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应按照园区统一规划,经报经园区管委会审查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园区整体景观和形象。
第四十三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道路、路灯、绿化、卫生等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