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医疗机构卫生监管责任制。按照“卫生工作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医疗机构监管的条块结合,加强监管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哪一级监管单位出现了问题,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追究哪一级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是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对有的医疗机构出现的顶风而上、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非法行医行为,坚决做到不包庇、不纵容,依法查处,该处罚的处罚,该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在整治医疗市场工作中存在腐败嫌疑的公职人员,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等规定,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培训,提高医疗机构法制意识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个别医疗机构和人员法制意识不强,依法执业观念不强,一些医疗机构负责人和执业医生、护士对国家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了解较少。因此,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或宣传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制意识;同时督促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自身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促进其规范自身执业行为,确保医疗机构做到依法执业,合法经营。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诚信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五)加大宣传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守法意识;正确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不到非法医疗机构就诊。通过对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执法监督活动的现场报道、非法行医查处案件的曝光,营造一种领导重视、群众知晓、社会支持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声势,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县卫生、公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2009年3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并按该《规定》的第八条要求,对无证行医致人死亡或重大伤害等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依法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