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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清洁空气行动方案(3)

时间:2011-04-08 09:26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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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整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废气。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的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及除臭措施,并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6、大力控制城乡地面和道路扬尘。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减少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的改造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减少城市道路扬尘。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制度,有效控制城市郊区道路扬尘。

(四)开展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的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部门分工协作,严格监管执法,建立健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长效管理机制。对省环境监测中心遥感监测发现的秸秆焚烧点,要及时处理,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3、加强烟尘控制。继续开展“烟尘控制区”建设,各镇(街道)、开发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要达到100%。城郊结合部、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要全面创建“烟尘控制区”,各类炉窑灶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林格曼黑度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控制农业氨污染。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施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

5、防治矿山开采污染,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努力减轻矿山开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矿山开采、加工作业、废弃物堆放、矿石装运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的相关要求。按期完成省下达的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到2015年,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90%以上建成绿色矿山。深入开展以“千矿整治”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到2012年,全县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98%以上。

6、大力实施森林碳汇工程。深入开展绿化造林和中幼林抚育,实施阔叶化改造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加快森林县、镇、村庄绿化步伐,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增加森林碳汇功能。到2015年,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61%以上,平原地区林木覆盖率提高到16%以上,柯桥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5%以上。

(五)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评价体系

1、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在现有城区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和气象监测系统的基础上,优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位,选择性增加大气臭氧、细颗粒物、一氧化碳、有机污染物、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建设覆盖全县的大气复合污染监测网络。到 2012年,基本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到2015年,根据省政府要求,完成监测站位建设工作。

2、提高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水平。加强对污染源大气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全县大气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特殊污染因子,为污染治理、事故处置及制定恢复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完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利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深入研究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及其传输特征和危害。完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把臭氧、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废气等因子逐步纳入城区空气质量评价范围,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4、逐步开展低能见度和灰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建设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根据低能见度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影响程度和灰霾天气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逐步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动态调控不利气象条件生成区域的社会生产和区域交通等活动,尽量降低低能见度和灰霾天气的危害性。防范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依据《绍兴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响应,协调处理突发大气环境应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县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负责协调与实施辖区内的清洁空气行动。

(二)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认真组织,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将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生态县建设考核体系,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及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挂钩。

(三)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在“十一五”对二氧化硫进行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增加总量控制指标,拓展总量控制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总量控制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形式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辖区内排污单位,建立和完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做到持证排污、依法排污。有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减排任务。

(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从空间环境准入、总量环境准入、项目环境准入入手,完善环境准入制度的决策评价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加强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督,从源头预防大气污染。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新(扩、改)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要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加强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医药、化工、印染等重污染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和建设。

(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标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强化环境法治,继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六)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众服务,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清洁空气行动,自觉践行符合低碳经济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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