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共享的原则
任何课程的实施不是单一机构所能完成的。虽然学校是课程实施的主体,学校教师是选课指导制度的主要指导者,但是学生选课涉及的人员非常广泛,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人士都有指导学生选课的责任。它们共同组成选课的共同体,共同承担对学生选课指导的责任。长期以来,由于我们认识上的偏差,学校成为对学生负责的唯一机构,家长和社会人士对课程的参与意识比较薄弱,没有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新课程改革寻求课程文化的重建,要求整合所有的力量保证课程实施。而选课指导制度的建立为建立以合作、交流为特征的指导共同体准备了条件。选课指导共同体的建立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教师指导的共同体。以往课程实施中班主任或者辅导员履行指导学生的职责,选课指导制度形成后,教师指导的团队进一步扩大,在学校内,任何教师都有对学生选课指导的职责。其次,赋予家长和社会人士指导的权利。学校要重视提高他们的指导意识和指导的责任,使他们与学校密切合作,发挥指导学生选课的功能。指导共同体的形成既为选课指导制度的实施准备了条件,又有助于学生选课的科学性。
(4)学生的重大选择必须经由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同意的原则
这是国际惯例。确立这个原则并非限制学生的自主决定权,而是从保护学生的角度出发的,因为毕竟受到心理和社会成熟程度的影响,学生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可能还不是十分稳定和深刻。为了减少学生成长的代价,教师有必要确立在学生选课上的一些重大选择必须得到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签名同意才能生效的原则。而且,这样也有利于家长更好地参与学校的课程建设,分享和承担相应的课程权利和责任。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都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开展教学。
2.指导教师的形式
在国外,为了配合选课指导制度,学校一般都有专职的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课程选择。由于我国教育状况和国外学校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我国指导教师的形成可以采用几种形式:
(1)设立学生顾问。学生顾问具有一定的资格和经验,懂得和学生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有利于对学生选课进行指导。学生顾问可以由高中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人员担任,对学生进行学术和职业方面的指导。学生顾问的优势是具有相关的心理咨询背景,便于和学生沟通和交流。但是他们最大的缺陷是对课程缺乏了解,对学科内容了解不深入。在设立学习顾问的过程中须要加强他们对课程和教学方面的?了解。?
(2)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成的指导团队。班主任和高中任课教师共同承担指导学生选课的责任。这种教师指导形式的好处在于,由于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他们对学科、学生的学习和个性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能最大限度减少选课的盲目性。但它的缺点是,教师工作压力比较大,教师对学生指导时间受影响。同时,由于学校的规模比较大,人数比较多,教师的工作量相应增大,影响指导的质量。
(3)建立学生选课指导中心。这种形式是在学校教学处下设一个学生选课指导中心,由各个学科的教研组长组成,负责在校学生的选课指导。它的优点是保证课程内容的学术性,提升了选课的专业水平,它的缺陷主要是他们既不像学生顾问那样专职指导学生,又不像班主任那样了解学生。
指导教师的形式不是固定不变的,每种形式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学校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选择相应的指导形式,保证选课制的顺利进行。
3.指导教师的职责
从广义上来说,指导教师的职责很多。教师明确自己的职责后,能够对自己在选课指导中的角色有更深入的认识,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指导。一般而言,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有:
(1)向学生解释选课指南(选课指导手册)的内容,确保学生能理解选课指南的各项规定。
(2)通过心理测试等多种方式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弱势和兴趣点。
(3)帮助学生了解高校招生的各种规定,从而为学生选择提出相应的建议。
(4)要经常过问学生的学业进展情况。
(5)根据选课指南(选课指导手册)控制学生的课业负担。
(6)要积极创造一种温暖、真诚和开放的师生关系。
(7)必须无条件保护学生的有关隐私。
本文标题:选课制和校内选课指导制度(3)
手机页面:http://m.dljs.net/dljx/kegai/13418.html
本文地址:http://www.dljs.net/dljx/kegai/134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