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开始在阿昌族聚居地区建立起土司制度。到近代,德宏地区有10个土司,但统治阿昌族人数最多、最直接的主要是南甸(梁河)、户撒、腊撒(陇川)3个土司。这里的土司统治不同于其它地区的土司制度。各土司没有统一的最高领袖(宣慰),而是各自独立,互不统属;各土司要么势不两立,要么互相利用,要么世代联姻,结成牢固的封建统治集团。到新中国成立前,南甸(梁河)、干崖、芒市诸土司已成为德宏地区强有力的势力,其中南甸土司被尊称为“十司之长”。
阿昌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均有一套严密的组织和管理制度。如在南甸土司地区,土司为本境最高领袖,下设护印和族官。护印一人,协助土司处理公务;族官分孟、准、印三个等级,职权为管理村寨,或任土司署内高级职务,在土司署内轮班当值。土司署内还设置一套职官差役。在土司管辖的各个地方、民族中,又有一套地方官职,以村寨为行政单位,进行统治;地方的官员为各村寨头人,由土司委任。户撒、腊撒土司地区,土司行政机构由衙门、 、作借三级组织组成。衙门内设土司、团总、师爷、保准、队长等官员。
在土司统治下,阿昌族社会内部残存的农村公社及村社议事会的组织形式,早已成为土司统治阿昌族人民的基层政权组织。土司的行政机构即衙门之下有“ ”(音gàng)、“撮”二级行政组织。户撒地区设“ ”,下辖四、五各至十余个寨。梁河地区的阿昌族处于傣族土司的统治下。土司之下设“管爷”,再下设“撮”,“撮”以下有“档”,每“挡”由一个较大的或几个较小的村寨组成。“ ”有 头,“撮”有“岳尊”,其任务是下达土司的命令,为土司催收官租、杂派、处理 “ ”、 “撮”的日常事务。在户撒地区的由村社成员公举的“乌蒙作”、“作借”原来是为村寨民众服务的,但在封建土司制度下,“作借”及“乌蒙作”经委派为“ ”或“撮”的大小头人,成为土司的助手,成为具有双重身份的村寨领导集团。
民国时期,德宏地区建立了几个准县一级的设治局。设治局也利用土司制度的基层组织机构,逐步推行保甲制度。如在户撒、腊撒地区,把土司下属行政机构“ ”、作基改为保、甲,委任保甲长;在南甸,设乡以代替“撮”,改岳尊为乡长,设保长以代替“档”,改头人为保长,各档所属自然村寨分社甲长。但境内的南甸、干崖、户撒、腊萨诸土司依然存在,不仅保留土司名位,还保留政治实权,只是名义上隶属县政府或设治局统辖,并世袭至新中国成立时。
新中国建立前,阿昌族地区主要是封建领主经济,地主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领主是傣族土司,地主多是汉族,本民族的地主为数较少。
在土司辖区内,全部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土司。土司除了收“官租”外,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时,还凭借政治特权强迫农民送礼。此外,土司还占有一部分土地作为“私庄”,租给农民耕种进行地租剥削。社会上普遍发生土地(主要是水田)的典当、买卖关系,高利贷和雇工剥削,也相当严重。除了封建领主外,阿昌族还受着汉族和本民族地主的剥削。户撒地区占4.2%的地主富农,占有水田总面积的11.1%,而占有49的贫雇农只占有水田总面积的29.9%。地租率高达50%到70%。广大贫下中农过着“田里谷子黄,家中没米粮”的痛苦生活。只有旱地属村寨公有,还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农村公社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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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阿昌族详细资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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