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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尔克孜族详细资料(3)

时间:2013-01-30 10:39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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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柯尔克孜的社会组织基本形式是氏族部落制度,至清代其形式仍然较为完整地保留着,但与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制已经有了本质上的差别。氏族部落内部已有阶级对立,血缘关系已被打破。同一氏族部落的人,其祖先可能分属于另一氏族部落,甚至另一个民族。氏族部落实际上已经变成一套行政体系。

    清代,柯尔克孜族部落在汉文文献提到的主要有:萨雅克、萨尔巴噶什、布库、霍索楚、启台、萨娄、额德格纳、蒙科尔多尔、齐里克、巴斯子、冲巴噶什、胡什齐、岳瓦什、提依特、奈曼、希布察克、诺依古特、苏勒图等。上述部落若按游牧地域划分,大体可沿纳林河、费尔干纳山脉为界,分为东西两部;若按各部落间的亲缘关系,这些部落又有“伊什克里克”(内部)、“塞尔特克”(外部)之分,而“伊什克里克”和“塞尔特克”之内又分为左翼和右翼。

    “伊什克里克”和“塞尔特克”大体是各大小部落按亲缘关系远近构成的两大部落联合体。部落在多数情况下被称为“鄂托克”,管领一二十或二三十个氏族(爱曼),酋长称“比”。爱曼由若干阿寅勒组成,头人称“阿合拉克齐”。阿寅勒是部落和氏族成员共同居住和劳动的基层单位,一般由5~7户组成,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牧场,成员在农牧业生产和狩猎活动中彼此协助。每个阿寅勒有一个头人(巴什)主持内部的各种生产劳动。户或牧户(帐户)是柯尔克孜社会的细胞。

    1884年新疆建省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加强,各种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柯尔克孜族传统的氏族部落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开始逐步解体。传统的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组织,转化为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阿寅勒变成单纯的生产组织。20世纪30年代以后,柯尔克孜地区完全被纳入县、区、乡和村各级行政管理体系之中,阿寅勒成员之间和阿寅勒之间的重大问题不再由头人而转由所在区、乡、村政府处理。新中国成立后,柯尔克孜族的氏族部落组织虽已消失,但由于传统习俗,部落观念和部落头人的影响仍然存在,在牧区表现的较为明显。

    柯尔克孜族的先民很早就步入了阶级社会,有考古材料证实部落成员之间已存在贫富分化。在薛延陀汗国统治时期,部落事务由论悉辈、居沙波辈和阿米辈三位酋长分治,薛延陀派一名颉利发监治。唐代,汉文史书称黠戛斯君长为“阿热”(后突厥汗国、回鹘汗国称之为可汗),阿热之下,有宰相、都督、职使(刺史之误)、长史、将军、达干等官职。清代,柯尔克孜族活动地域甚广,但内部并不统一,大小部落分由等级不同的比各君其地。按照习惯法,清初柯尔克孜左右两翼每年都要从各自年长的比中选出一个大“比”来管理公共事务,左翼推举者称玛木特呼里,右翼推举者称喀喇博托。两位大比并不拥有各部落比和大封建主的统治权,仅相当于部落盟长而已。每个部落的实际统治权掌握在被称为“乌鲁克比”的部落酋长手中。清朝统一新疆后,归附的柯尔克孜各部落大小头目被赐以二至七品顶戴,仍管理旧部不变,但他们有进京朝贡的义务。整个柯尔克孜族地区由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专管,而靠近伊犁地区的,每两年由伊犁将军派领队大臣前往巡查一次。新疆建省后,伯克制度被废除,道、府、厅、州、县制成为管理柯尔克孜族地区的政治制度。厅、州、县以下的基层管理,在北疆实行了千、百户长制,在南疆则实行了乡约制度。千、百户长、乡约等仍由部落头人担任,由政府任命,对柯尔克孜族地区的这一管理办法一直沿用至民国时期。

    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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