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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民政局加快消防体系完善意见(2)

时间:2011-02-16 16:12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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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二次以上全市消防安全检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体、民政、交通、农业、文广、卫生、旅游、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切实加以整改。

三、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一)做好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各乡镇、街道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消防工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市政府将不予审批。各乡镇要根据本地今后五年、十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把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与经济发展统筹安排,科学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二)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特别是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的局面,增强社会防范火灾的能力。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三)加快中心消防站的建设。按照我市“十一五”规划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近期我市要建设一个中心消防站,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切实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中心消防站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切实保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来源和人员配置。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

(一)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体、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和防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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