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优惠政策
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划拨成本进入建设成本。
2.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由业主自行治理,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按80%计收白蚁防治费;按50%计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3.经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电业局协商,免收自来水消防水表开户费,分别按2000元/户和1750元/户计收自来水、天然气开户及安装费。
4.廉租住房开发建设及租金税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收的市、区县分成部分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在次年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二)落实保障措施
1.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要按照节约土地的原则,适当提高容积率并控制好户型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户以下,廉租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户以下。
2.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可实行项目招标、代建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按比例修建廉租住房无偿提供给政府安置等多种方式。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由市、区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采取代建方式建设的原则上按同区位、同类商品房售价的70%确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按同类直管公房标准的1/3执行。
4.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一律在基本条件经审查合格并公示的基础上进行公开摇号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一律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3个月以上的“双困户”中按困难程度轮候。各区要积极清理腾退、维修现有公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四城区每年应力争调整腾退100套住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
5.对四城区“双困”家庭未进行实物配租的采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多渠道筹措解决。廉租住户租赁住房补贴一律由四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登记和公示,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终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