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市情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有计划地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十一五”住宅建设规划》和《“十一五”时期“十大惠民行动”方案》,现就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我国城镇政府性住房保障的主体。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形式,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指导、督促、落实全市住宅建设规划。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县政府是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完成本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目标,分解任务
(一)“十一五”期间,全市完成4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一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为:市本级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0000平方米、廉租住房10000平方米;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和沿滩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0000平方米、廉租住房10000平方米。县的建设计划由两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十一五”规划目标和当年计划任务圆满完成(市市级和四城区“十一五”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