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和实现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病有所医的要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现就我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证制度的有关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切实协助城乡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
二、总体目标
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机制。增强救助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上街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
(二)救助内容
资助农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参保(合)救助。资助乡村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
不限定病种。2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
(三)救助规范
享受相关待遇。1全额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2对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照5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1万元。
或者虽然有法定扶养义务人却无扶养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3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乡村低保对象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照80%比例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最高2万元。如有特殊困难的救助比例和最高限额可适当提高。
(四)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城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治疗;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供其个人相关信息,2救助对象入院两天内。经区民政局确定救助比例后,依照救助规范,为救助对象垫付相应的住院治疗费用;
区民政局核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救助对象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3救助对象出院后两周内。
救助方式不局限于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区民政部门和定点医院许可,4对患重特大疾病的特殊救助对象。可以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向所在社区(村)提出救助申请、经镇办调查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救助规范进行救助。
四、资金筹集
资金主要来源是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一)区财政按照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100元的规范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拨付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五、救助资金管理
纳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一项政府专项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卫生保健和体检。医疗救助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置。
六、医疗服务
确定上街区人民医院、上街区峡窝镇卫生院为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区民政局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相关内容的协议,本着方便就医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如违反相关规定,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民政部门不予核拨超范围的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办实。
(二)明确责任。切实做好医疗救助方案的制定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监管与评估等工作;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时编制资金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并会同民政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做好城乡特困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劳动保证部门要做好乡村低保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工作,并认真落实有关待遇;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平安和合理使用。民政、财政、卫生和劳动保证等部门要建立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各项医疗保证制度间的相互衔接。新闻单位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
(三)健全机制。增加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逐步形成制度衔接、平台公用、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