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便民服务代办制度,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达到90%以上。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市人口计生局成立实施“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送市人口计生局“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室)。
(二)抓好示范,搞好宣传
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典型示范,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积极协调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为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将工作动态、经验做法通过政务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市人口计生局。
(三)精心部署,狠抓落实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细化工作措施,认真部署动员,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一是严格实行政务公开评估制度。每年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自查与抽查、跟踪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情况进行通报。
二是把“阳光计生行动”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实施“阳光计生行动”纳入年度计划,并作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精心部署,层层抓好落实。
三是乡镇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阳光计生行动”顺利开展。要重点推进群众评议制和行政问责制的落实,对群众不满意的行为,如: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诺不践、影响民生的;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对群众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因不作为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影响效能建设的其他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以提高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