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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井田火区整治实施意见

时间:2012-02-13 10:24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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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旗区人民政府,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3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6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科学保护资源的高度,积极推进火区治理工作

目前,我市煤(井)田火区的基本情况已经摸清,火区治理工作已初见成效。截止目前,全市已发现煤(井)田火区141处,火点470个,火区面积4878.65万平方米;已完成火区治理21处,正在实施火区治理48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当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煤(井)田火区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火区治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专项部署,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为火区治理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全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按期完成。

二、进一步加强火区治理监管,实现火区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一)严格控制火区治理工程的数量和治理范围,对已批复的煤(井)田火区治理项目(重点对新增火区)要进行全面复查核实。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在 月30日前完成自查,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督查。期间市煤炭局要公开组织招投标,选择有实力、有经验的火区勘查单位对全市已批复的火区治理项目进行复勘。要严格按照《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自查,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一经发现在火区勘查和方案设计中弄虚作假并经复查属实的,要对勘查、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在全市的业务准入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二)新发现煤(井)田火区治理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火区勘查单位进行勘查,并由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进入火区治理的审批程序。

(三)煤(井)田火区治理工程开工前,必须经市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照批复的火区治理方案进行现场再次踏勘,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开工。

(四)为严肃火区治理的审批工作,火区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监测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火区治理审查工作。

(五)对露天开采煤矿不再审批火区治理项目,其火区治理要和露天开采统筹安排,合并治理。已批复的火区治理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实施,要和露天开采统一规划,整体推进治理。

(六)井工开采的煤矿严格执行“先灭火后技改、先灭火后生产”的原则,严禁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开展火区治理和技改工程。

(七)未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内的煤(井)田火区和准格尔旗纳日松镇地区、伊金霍洛旗新庙镇地区的火区治理煤矿企业,暂不发放火区治理工程煤专用票证。

三、认真贯彻落实火区治理相关政策

(一)严厉打击煤(井)田火区治理工程中非法转让、倒卖区块行为,严肃查处以任何形式变相倒卖、承包火区治理工程。

(二)煤矿企业火区治理工程煤销售要实现“三个一”,即:一个煤场、一个磅房、一个销售主体。

(三)煤矿企业火区治理施工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年至2012年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62号)规定期限内完成,到期未完工的不再发放工程煤票证。

(四)煤田火区治理参照煤矿企业火区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

四、明确火区治理煤矿企业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火区治理工程或不按批准方案施工的采矿权人,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处置,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无力治理火区。

(二)对不进行火区治理或采矿权人无力治理火区的,由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火区治理工程结束后,重新设置采矿权。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火区治理工程,或以灭火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按盗采国家资源处理。

(四)煤矿企业火区治理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人为领导班子成员。

五、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火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整顿规范火区治理作为当前火区治理工作的重点,强化组织,细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全市煤(井)田火区治理规范、有序、快速推进。

(二)继续加大煤(井)田火区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市矿业警察支队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倒卖灭火工程、借灭火之名乱采滥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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