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
1.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将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件(项目经理证、监理工程师证)押存资源交易中心;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中标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退还相关证件。
实行项目负责人指纹考勤制度:
工程施工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负责人实行指纹考勤。
公管办将联合项目建设单位、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在场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监管内容及考核方法由公管办制订实施细则。
(三)工程量变更情况及追加附属工程监管
工程量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工程项目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须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估算价小于5万元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和监理单位认可后,委托原设计单位实行变更;估算价大于5万元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和监理单位认可,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原设计单位实行变更。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隐蔽工程开工前24小时之内通知财政部门和资源交易中心,经两部门现场确认,详细记录工程量,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增、减工程预算,报政府批转有关部门审核。否则,不作为结算依据。
对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追加的附属工程造价,由资源交易中心按施工时的同期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网刊价格做出预算,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中标时的下浮比率计算结算价格[结算价=审核后的预算价×(1-中标时下浮比率)]。
(四)项目工程款拨付监管
工程款支付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实际完成工程量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监理、财政部门、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核验,出具工程形象进度证明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向政府提交拨款请示(形象进度证明作为附件)。未出具工程形象进度证明的项目,政府不予批示拨付工程进度款。
(五)竣工验收监管
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须邀请勘察、设计、监理、财政部门、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对工程项目是否按图施工、是否兑现设计变更及签证重点核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合同约定向政府申请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申请需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未经验收并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政府不予批示拨付工程款。
三、其它
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