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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卫生室的意见

时间:2011-06-10 06:46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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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经济、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委〔2010〕23号)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县农村卫生室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重基层,强基础,保基本"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到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规划和建设原则

我县农村卫生室规划和建设坚持"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规范、经济合理"的原则,在扩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可及性、有效性的同时,努力提高村级卫生室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具体掌握以下四个要点:

(一)乡镇卫生院所在村不再设置卫生室;

(二)同一行政村只建设一个村卫生室;

(三)单村人口较少,但行政村较为集中的地方,采取若干个村合建一个村卫生室的方式;

(四)村卫生室建设采取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不具备建设常规卫生室的偏远村通过设置定期服务点或流动服务车的途径解决。

三、建设机制

农村卫生室建设,采取"乡镇负责、卫生指导、村里出地、财政补助"的机制进行。

(一)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卫生室建设。

(二)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卫生室建设(包括房屋建设标准、功能布局安排、设备人员配置等)的专业指导。

(三)农村卫生室建设(新建、改造)所需土地,由所在村无偿提供,提倡整合利用各类集体用房。

(四)县财政根据建设规模、机构性质,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四、建设标准(见附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

综合我县农村行政区划、人口、地理、交通以及现有卫生医疗服务资源等各方面的条件,全县常规性(按统一标准建设)村级卫生室数量控制80家左右,服务半径覆盖绝大多数的行政村。同时,以流动服务点为辅助,构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一)新建一批示范卫生室。根据所在乡镇、村的建设积极性、土地供应能力、项目服务效益等情况,有选择地新建一批示范性卫生室,数量控制在总量的20%左右,一般一个乡镇限建一个。其中,条件成熟的采用独立建设的方式,亦可和其它村级公用设施合建,分别按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改造一批骨干卫生室。利用现有村集体用房(村综合楼、闲置校舍等)装修改造成面积适宜的卫生室,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具备此类条件的村,优先采用改造方式,不鼓励另行新建。

(三)提升一批现有卫生室。目前已有个体卫生室,且卫生室符合基本规范、发展前景较好的村,暂不另设卫生室,通过行业监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标准化改造等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经营者积极性较高、实际成效明显酌情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室建设,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县发改、财政、卫生、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确保年前全面完成农村卫生室的建设任务。

(二)加大投入力度。县财政对新建的符合标准的农村卫生室根据建筑面积按独立式的每平方米800元、合建的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旧房改建、产权属于集体的村卫生室,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其它类型的村卫生室酌情给予补助。

(三)强化项目监管。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提出具体的建设计划,由发改、财政、卫生审核批准后实施。卫生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项目完工后,由县财政局与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合格者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明确产权关系。新建的(含独立式、合建、改建等模式)农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属于所在村集体,使用权归当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将村卫生室用于医疗卫生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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