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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特色旅游产业的建议(2)

时间:2011-06-10 06:44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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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建筑修缮及房屋拆迁建设补助标准

1.按照"项目统一规划、投资统一预算、集体(业主)统一实施、质量统一监管"的原则,对经县文物管理部门认定的古民居、古建筑实施整体修缮及街道按旅游规划实施仿古立面改造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

2.村集体依法收购经县文物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古民居群、古建筑,或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由投资业主实行整体开发并运行一年以上的,按重点古民居群、古建筑占地面积补助50元/ m2。

3.对规划应拆除的房屋给予一定补助,其中砖木结构的房屋按占地面积给予50元/ m2补助,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占地面积给予100元/m2补助。

(四)旅游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1.村集体或投资业主按项目规划新建的村文化娱乐中心、休闲广场、廊桥、桥梁等设施,按其实际投资额的三分之一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按规划发展农家乐的农户,依照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优先给予扶持。

(五)其它激励措施

1.被县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领导小组列为重点发展特色旅游项目的村,根据建设规模给予3-5万元的项目实施经费补助。对项目实施进度较快的特色旅游文化村,由主管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可以预拨项目补助经费。

2.为推进特色旅游文化村项目建设,村集体或投资业主确需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50%的贴息补助;项目建设中,村集体参投"农村个人建房综合保险"的,按实际缴纳的保费额给予村集体50%补助。

3.有条件的特色旅游文化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根据建设的需要,经批准,可以对村少部分土地实行国有土地出让,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该村用于特色旅游文化村项目建设。

(六)扶持年限

每个特色旅游文化村扶持年限为2-3年,具体由县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村庄实际建设情况审核确定。

三、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保障机制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了加强对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的管理,成立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县农办为牵头单位,县财政、旅游、文化、规划、国土、农业、林业、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指导协调全县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工作,并实行县领导联系特色村制度。有关乡镇要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确保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有序开展。

(二)规划引领,彰显特色。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原则,高标准、严要求抓好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以《县村庄布局规划》、《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县旅游业发展行动纲要》为依据,编制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总体规划。以总体规划为指导,深入调查自然生态、文化资源、特色产业等情况,找准定位与发展方向,编制好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规划,最大程度彰显乡村特色。

(三)多方筹措,加大投入。县财政在整合相关部门项目经费的基础上,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家乐、农业产业等项目的支持力度,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期限给予适当延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有条件整体开发的古民居,做好项目规划、包装和推介,采取产权置换、社会认养等方式引进社会资金。同时,创新思路,推广宅基地地级差安置模式,筹集建设资金。

(四)扩大宣传,整体推介。将特色旅游文化村串入旅游线路并纳入全县旅游宣传体系,以"绿色健康、田园风光、农家美食、周末休闲、回归自然"等为卖点对外营销,提高特色旅游文化村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个体推介方面,有条件的村可依托自身特色,有针对性地在周边城市进行宣传推介,使更多的游客走进、认识、宣传。

(五)严格把关,动态管理。农办、财政、旅游、文化、规划、环保、卫生、农业、林业、水务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特色旅游文化村建设的指导工作,严把"业务培训关、项目计划关、督查验收关"。特色旅游文化村创建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特色旅游文化村创建资格:连续二年创建计划完成率95%以下(经特色旅游文化村领导小组认可,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完成除外);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划、设计实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违反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同时,在特色旅游文化创建储备村中选择增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县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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