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主体增量提质。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原则
本意见所称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依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重新登记为企业(以下简称拟升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个体工商户升级范畴。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引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或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一歇一开”,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仍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承担。
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性质为企业的,应当依法转型为企业。
二、支持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1、行业标准。现行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具体包括:较大规模的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商场零售、制造业等行业,利润高、发展空间大、经营者有升级意愿的,应积极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2、规模标准。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有自主品牌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并支持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3、税收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个体工商户属上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不含港澳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含在2011年1月1日后已经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2、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升级企业的投资者(一人投资)或主要投资者(两人及两人以上投资);
3、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升级后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4、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为升级后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和方式;
5、未处于被司法查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或未在案管系统立案查处状态的,未有其他不适宜进行转型升级情况的。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是促经济保增长的需要,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的需要,要主动作为,全力推进。
2、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创办企业的系列优惠政策,增强发展信心,激发广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热情。
3、出台扶持政策。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出台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和具体操作意见。
4、优化服务举措。遵循便民高效原则,为拟升级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协助办理升级手续,努力为个转私升级登记为企业的经营户营造一个宽松、便捷、互动、协调的转型升级环境。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对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企业,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刻制公章备案的“多证联办”,在3个工作日同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