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宁静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创卫工作实际,重点开展县城创卫区域内环境噪声综合整治行动,打造舒适、安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林翔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陈以平、县环保局局长冉春东同志任副组长,县环保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工商局、县文广新局、县公安局、县交巡警大队、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冉春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检查、督促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建设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工作进度,确保工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建设范围及目标
(一)建设范围
全县已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内。
(二)建设目标
年底前,建成市级安静居住小区1个。
三、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牵头对创建工作实施统一规划,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对拟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周边建筑工地严格进行夜间施工审批,加大执法力度,按照验收要求完成噪声监测。
镇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县城区内市级安静居住小区的创建工作。积极按照创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的基本条件筛选确定辖区内拟创建对象,按照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标准严格实施,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沟通,确保创建工作通过验收。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准备阶段(9月13日—9月20日)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城区内的小区进行全面统计,按照创建的基本条件,选定拟创建小区名单,于9月2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9月21日前启动创建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9月21日—9月26日)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创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使创建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引导社区居民从日常行为做起,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
(三)组织实施阶段(9月27日—10月31日)
创建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是与各居委会联合,对小区的人口、建筑物及所在单位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为建设安静居住小区提供科学根据。二是根据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指标和区域噪声污染情况,制定噪声治理方案;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以达到创建指标要求。三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防治小区内道路交通噪声和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措施,将其纳入物业管理制度和公民公约,以便共同遵守。创建完成后,由县环境监测站根据考核指标规定的环境噪声监测项目和要求,对建设后的安静居住小区环境噪声状况进行测量,并出具监测报告。
(四)检查整改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小区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镇对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五)初步验收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镇人民政府于11月19日前向县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相关验收材料,报送的材料包括工作总结、小区基本情况和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方案(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环境噪声监测数据。领导小组将对创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的建设工作进行初步验收。
(六)正式验收阶段(11月21日—11月31日)
初步验收通过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于11月31日前申请市环保局正式验收,市环保局将组织评审,并进行公示,对全部指标合格且小区居民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的,确定为市级安静居住小区,并予以授牌命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是年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中的“一票否决”内容,事关重大。有关乡镇和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
(二)加强领导
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较大、要求较高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要对照职能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密切配合,确保11月底前完成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任务。
(三)强化考核
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纳入年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考核指标,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