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冬春救助”)是政府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冬令救助时段为每年12月至次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3-5月。
为规范我区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0〕13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冬春救助前期准备工作及时限
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别组织力量对辖区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按规定时限书面上报相关情况。需上级给予冬春救助资金补助的,应按规定时限上报资金申请。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会同辖区村(居)委会逐村逐户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需救助情况底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村(居)委会上报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意见表》(参考样表1),制作完成本级《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统计表》(表1),并将此表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于9月15日前上报区民政局。
(二)区民政局
⒈ 接到镇(街道)《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及资金申请后,会同气象、农林水利、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对辖区全年灾情及灾害分布情况进行会商。对重点受灾镇(街道)进村入户进行抽查。
⒉ 根据会商、抽查结果和镇(街道)上报的情况,对辖区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做出统计、评估。填制完成全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附件1)、区级救助方案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申请,一并于9月3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二、冬春救助资金拨付及发放
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组合构成。冬春救助资金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时限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
(一)区民政局
根据辖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评估和资金总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后,以区财政局、民政局名义联合行文拨付镇(街道),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级下拨的资金,应于收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拨款文件后15日内拨付到位。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意见表》和资金总量,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于区县级下拨资金到账后10日内组织发放到受灾户。其基本程序是:
⒈ 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户主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告;公告后无异议或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意见表》等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后,制作《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和资金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批。
⒉ 建立工作台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根据资金总量逐户落实救助金额后,以户为单位制成《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台账》(附件2),并报区民政局备案。《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类型、家庭人口、需救助情况(人数、总量),救助款物安排数量等情况。
⒊ 制发救助卡。《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卡》(附件3)是受灾人员领取冬春救助款物的凭证,其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助人数、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数量及时间、地点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台账》,以户为单位填制《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卡》,加盖印章后,向救助对象发放。
⒋ 发放救助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台账》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凭《灾民冬春生活救助卡》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资金、物资,并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附件4)上签字捺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救助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受灾人员领款签字捺印的《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做财务记账凭证。救助资金纳入涉农资金“一卡(折)通”通过银行发放的,发放单位凭银行发放凭据做财务记账凭证。
三、冬春救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资金拨付进度和救助情况,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区民政局应切实加强对下级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救助效果。
(一)区民政局
⒈ 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时限发放资金、检查公示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一帐一卡一册制度执行情况。每年确定3-5个乡镇(街道)实施重点监控。根据镇(街道)《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花名册》,随机抽查其所辖村组和灾民户,并对救助效果作出评估。
⒉ 填制《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表2),在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的每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⒈ 督促所辖村(居)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⒉ 及时向区民政局报告资金发放情况,反馈救助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做出本辖区的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评估报告,于每年4月5日前报送区民政局。(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实际安排救助资金总量和救助物资主要品种、数量;实际救助户数和人数(及占受灾人员的比例),人均救助数额,实际救助效果(与上年同期相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好的做法、经验及救助图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