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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助学金管理方案(2)

时间:2012-03-28 17:36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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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按规定将对教育系统罚没款划入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

(六)学校违反规定程序减免学生学费、培养费、借读费的。

第二十二条对学生或其家长弄虚作假,骗取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的,由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金。

第二十三条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试行。义务教育学段的少数民族学生享受“两免一补”待遇问题,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各乡镇办、各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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