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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部门农民进城打工住宿解决实施方针

时间:2011-05-31 06:38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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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逐步改善进城务工农民的居住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发〔2007〕25号)和《中共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筑党发〔200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量力而行、服务为主的原则,以建设农民工公寓试点、提高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农民工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和探索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重点,采取逐步推广、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市级统筹,区县落实;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

(一)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二)鼓励用工单位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四)对无务工单位且无固定居所的农民工,在突发自然灾害,或出现其它需提供临时住所救助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提供救助式临时居住场所。居住场所可以如下方式筹集:防空洞(含地下通道)、闲置厂房、仓库、学校;房开企业暂未销售的房屋;地下停车场;其他闲置房屋。

(五)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六)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七)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合法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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