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按照“新建与改建并举,以改造为主”的原则,逐步将基层供销社建设成为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社要建立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务管理委员会,加强民主管理,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各类农村为农服务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抓好农村商业网点的科学规划及规范管理,对经营条件落后的经营网点进行改造升级,要与县属公司形成连锁经营配送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搞好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烟花爆竹、农产品收购等经营服务网络建设,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经营市场的整治,促进农村商业的健康发展、安全达标、合法诚信经营。
6、加强 “三大工程”队伍建设。加强对供销合作社“三大工程”的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畅通县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人才流通渠道,实行引进、吸纳或公招公聘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能人,优化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结构,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供销合作社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系统内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人员、社区综合服务社的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支持,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7、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市场服务网络建设。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与农村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对待,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广泛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利用农村物流服务网络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加快推进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8、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五、组织领导
县政府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环境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县、乡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一)加强领导。为加快我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步伐,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工商、财政、物价、商务、农办、畜牧、农业、公安、质监、安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农行、农发行、信用社、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由县供销社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齐抓共管。供销合作社实施的“三大工程”是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服务性事业。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社区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行业协会等要服从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县级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发展”的高度,全力支持和参与“三大工程”建设,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挂帅,确定相关工作人员主抓;各乡(镇)要建立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办公室,安排1名副乡(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2-3名干部为专(兼)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三大工程”纳入本级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考核,确保“三大工程”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严格考核。县政府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特色专业合作社发展、庄稼医院、流通骨干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等纳入对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工作议程,主动融入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去,为我县“三农”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