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的人际交往与违法犯罪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这次的主题是“中学生人际交往与违法犯罪”,从发生在同学们身边的典型事例进行剖析,希望同学们能从中获得一些法律知识,对同学们的学习、生活和将来工作有所帮助。同学们,你们每个人都是令人羡慕不已的花季少年,如何珍惜自己所拥有的美好光阴,正确对待社会和人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而进一步成长为一个对家庭、对社会和对国家有用的人才,值得在座的每一位同学认真思考。
我们在讨论中学生的人际交往与违法犯罪这一话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对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了解。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而犯罪则是触犯刑律、危害社会必须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己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有的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末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拘留、送劳动教养等,无论哪个人违法犯罪都将在他人生旅程的档案中记上不光彩的一页,一旦在自己的档案中记上违法犯罪的记录那将是一生都抹之不去的污点,直接影响到自己将来的工作、生活等,所以说,同学们一定要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在校做一名好学生、在家做一名乖孩子、在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一、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是促进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基础。
人际交往关系是由个体和群体组成的。学校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纪律,不得上网吧,不许打架斗殴,而有个别学生,偏要偷偷地去网吧上网,为哥们义气打架斗殴,这个学生就是不良个体。剖析其根源,一是在认识水平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理想。但是,同学们,我希望你们了解一个社会事实,那就是在社会有地位的、有修养的人不一定都是在校学习最优秀的,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一定要有理想和正确的人生目标。二是在情感体验上,缺乏义务感、道德感、没有同情心,别人受难,他兴灾乐祸。三在意志品质上往往为所欲为,缺乏自控能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前面讲的今年发生在碧津公园的打架斗殴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不计后果。
二、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近年来,在我们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是青少年,每年都有数十起,他们之所以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在于他们没有树立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不强,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充满义气、暴力等不该有的思想,发生纠纷以后不是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是通过武力等手段,最终导致双方聚集多人在一起相互斗殴,有的进行寻衅滋事,有的为了个人享乐进行盗窃、抢劫等犯罪,从而严重败坏了校园风气,他们的行为在给社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使自己和家庭付出了极其惨痛的代价。剖析他们犯罪的过程,主要是人际交往不慎导致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下面我就介绍一些真实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希望同学们能够从中汲取教训,知法守法,做一名好学生,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健康成长。
[案例1]:因虚荣心犯罪令人忧。一些学生追求名牌,爱慕虚荣,贪图享受,缺乏吃苦耐劳精神,学校规定穿校服,他们就比鞋子、手机是不是名牌,或者谁的的名牌更好一些,追逐的是豪华生活,星级享受。下课后聚在一起,讨论的不是功课和难题,而是一个个脱口而出的名牌,事实摆在眼前。北京某中学的学生小王因涉嫌盗窃被朝阳检察院提起公诉。2009年9月28日,北京某中学小王的手机丢了,同学的漠不关心深深地刺痛了她,报复念头再也挥之不去。一时凑不齐钱买新手机的她开始打起了歪主意。在不到15天的时间里,小王盗得同学手机2部、随身听5个,变卖现金2000余元,终于实现了自己的“愿望”,但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另外则是一个父亲下岗的在校中学生,为了虚荣就与同学攀比,强迫其父母借钱为其买来金利来皮鞋、皮尔卡丹西服。爱慕虚荣的后果是什么?跟你们讲一组数据就知道了。据成都地区对近二年青少年犯罪调查的统计,在100名青少年犯罪中,因为爱慕虚荣、追求享受而进行偷窃、抢劫的等犯罪的有55人,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十五。因此,如果在人际交往中,交往对象是爱慕虚荣的不良个体,如果再没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和鉴别能力,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我们在座的大多数同学的父母都在外打工挣钱来供你们的生活、学习,父母在外挣钱是相当苦相当累的,所挣得的每一元钱都是非常不容易的,要理解父母对你们的良苦用心,不要攀比吃、穿、玩、乐,要勤俭节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