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的衰败和破坏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人为破坏,但也不乏自然衰败,故旅游资源的保护对策也应多元化。
一、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制化对策
不少旅游资源的破坏主要是法制不健全系人为原因所造成的,为了能有效地保护旅游资源,世界各地均运用立法和立公约的法律手段来加强其保护的法制化对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在巴黎公布了《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是唯一利用国际非政府组织作为它的“技术仲裁人”的国际公约,现已有109个缔约国。公约承认所有国家对保护独特的自然和文化区域应承担义务,分批公布了世界遗产保护点,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基金”,以保证保护措施能落到实处。我国现已有19处世界遗产保护点,由于公约和资金的保障得以较为有效的保护。在一些旅游业较为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旅游资源保护法规,详尽地规定了保护各种旅游资源的具体条款。瑞士森林法规定:每年种树数量要多于砍伐的数量,不论是谁,即使是自己私有的树也不能随便砍伐。埃及的旅游法规定:除非旅游部长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开发、占有或处置任何旅游区或其中一部分。我国自解放以来,也先后颁布了《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等。《文物保护法》(1982)划定了具体保护对象及单位,并在第十一条中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第十三条规定:“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根据文物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和惩罚的条例。《环境保护法》(1989)第二条规定了具体保护对象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将旅游资源划定在保护范围之内。并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城乡建设应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该法也有相应的奖惩条文。《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各风景名胜区都应制定“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第八条中规定:“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风景名胜区内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性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不得增建其它工程设施”;并有相应的奖惩条文来保障条例的实施。上述保护旅游资源及环境的法制对策对我国旅游资源的建设性破坏具有极强的针对性,这些保护法规为杜绝旅游资源的建设性破坏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旅游资源保护的宣传对策
旅游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条例的出台,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出台后,旅游资源仍在受到人为的破坏,而且破坏范围和情节都极为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旅游业发展给予旅游资源及环境的副作用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在宣传上存在着旅游业是“无烟工业”的误导,致使人们认识上存在偏差,使旅游资源及环境遭受明显的破坏,影响了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旅游资源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宣传不够深入和广泛。许多人,包括不少决策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是违反保护法规和条例的,即使知道,也因执法不严,使一些决策者置法律于不顾,以牺牲旅游资源及环境的利益作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经济效益。这说明,旅游资源的保护还应从认识、宣传上,以及执法力度上解决问题,以达到真正有效地保护旅游资源。
(一)纠正“旅游业是无烟工业”的错误观点
“旅游业是无烟工业,不像其它产业那样对环境造成污染”。这种盲目乐观的错误观点及宣传造成了人们对旅游业的副作用认识不足,致使旅游业失控发展,出现了遍地开花似的旅游资源的粗放性开发和管理的“全民办旅游”的热潮,旅游宾馆似雨后春笋破土而出,旅游交通有增无减,旅游景区人满为患……,这不仅破坏了旅游资源,而且还污染了环境,引发了生态灾难。厦门的黄金海滩,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已有16公顷宝贵的沙滩永远失去。驰名中外的庐山风景区内,由于汉阳峰一带水源林植被的减少,使“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的著名庐山瀑布,有段时间竟然断流了。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湖北道教圣地武当山,每年游人、香客数十万众,景区内旅游停车场四周杂乱摆设饮食、小商品摊点,车水马龙、人声喧哗,山坡上垃圾成堆,严重污染了景区的环境。黄山由于景区内不适当地开发,植被的破坏加剧了水土流失,据抽样调查,逍遥溪在暴雨时溪水中含砂量达 5%~15%,最高竟达20%,使石门电站一座高2.5m的拦砂坝已填平。由此可见,旅游业并不是什么“无烟工业”,旅游业作为一种产业,它也生产并排放废弃物污染环境,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平衡。若认识不到这一点,仍盲目乐观,不注意旅游资源及环境保护,将导致旅游资源的消亡和旅游区的毁灭,严重影响旅游业的持续发展。
(二)保护法规条例的宣传对策
在旅游资源保护的法规条例宣传工作上,要充分认识到决策者及旅游者法律意识的建立,绝非一、二年就能全部完成,需要长时期的宣传教育工作,而且宣传教育活动的形式要为大众喜闻乐见,方能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可采用如下宣传对策:
1.在发行量较大的报刊杂志上,辟定期群众专栏登载旅游资源保护的文章。让大众都能认识到保护旅游资源就是保护自然、保护文化和保护旅游业,使保护旅游资源成为全民大众的自觉行为。
2.利用电视这一最为普及的宣传媒介,组织旅游资源保护有奖电视晚会;还可在电视上播放制作精美、对比强烈的旅游资源及环境保护的电视广告。
3.组织旅游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决策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景区管理人员听专家的演讲和讲座。
4.在景点的介绍小册子、门票、旅游交通图上登载幽默而易记的保护性口号。
5.在景区的宣传栏内专辟旅游资源及环境保护的栏目。
6.在景区内搞大型保护口号广告,如国外的生态公园就有“除了您的照片,请什么也别带走;除了您的脚印,请什么也别留下”等较为生动、又易被接受的广告语。
7.在旅游食品包装上,印上轻松活泼的保护性口号,以防止旅游垃圾污染。如可印上“请别随便抛弃我,我要回家”之类的话语。
8.在景区和旅游城市垃圾箱上做文章。垃圾箱除了改进其外形,使其精美,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外,还可增加一些对游客具有鼓励的功能。如国外已有的、造型滑稽幽默的青蛙垃圾箱,当垃圾投入蛙口中,会自动发出:“真好吃,再给点”的优美声音,这样,好奇的游客、尤其是孩子会受到鼓励,就会高兴地将果皮等垃圾扔进垃圾箱。
9.定期组织评选旅游景区卫生标兵单位,并给予奖励,以促进旅游垃圾污染的防治。
本文标题:旅游资源的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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