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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经济开发与生态变化

时间:2010-01-29 02:13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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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开发与生态变化

  1.政区的演化

  西双版纳古称“产里”,傣族称为“勐泐”。“勐”是部落、区域,“泐”为本地、土著之意。先秦时为古越人支系活动区,汉代属益州郡、永昌郡,唐宋时为南诏、大理国所辖。宋永淳熙七年(傣历542年,公元1180年),傣族首领帕亚金在景洪建立“景陇金殿国”,以“天朝皇帝为共主”。元代设彻里军民总管府,后改为彻里军民宣慰司,实行土司制。明隆庆年间(1570年)车里宣慰刀应勐将其辖区改称为“西双版纳”。傣语“西双”为十二,“版纳”意田赋单位。“西双版纳”意为12个田赋单位,后来又演变为12个行政区。当时的十二个版纳是:①版纳景龙;②版纳勐遮;③版纳勐龙;④版纳勐混;⑤版纳景真;⑥版纳景洛;⑦版纳勐腊;⑧版纳勐岭;⑨版纳勐拉;⑩版纳勐捧;(11)版纳整董;(12)版纳勐乌得。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法国殖民主义者强迫清将勐乌得(包括勐乌晏)割让给老挝,使之剩下11个版纳。辛亥革命后,设“普思沿边行政总局”提出“土流合治”称“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车里宣慰使封建领主制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1953年1月国务院批准设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后改为自治州,现辖景洪市、勐腊县和勐海县以及11个县级国营农场。景洪、磨憨先后开辟为国家一类口岸,打洛则为国家二类口岸。

  2.原始农业开发

  西双版纳的原始农业开发经历三个时期,即橄榄时期(约在公元前536年以前),是一个“三无社会”,即无官、无佛、无负担社会,相当于原始公社阶段;食米时期(公元前536年至公元638年),是一个有官、有佛、无负担的社会;大致始于公元638年,形成政教合一的封建领主制社会。

  新中国成立以前,封建领主统治西双版纳,“召片领”(广大土地之主)即宣慰使统饪30多个“召勐”(勐的土司)。由宣慰、土司、家臣及各“召勐”、“笼”、“火西”、“曼”四级基层政权的头人,组成封建领主集团,占总户数的6.5%,统治着93.5%的广大民众,农民的人格依附于领主,并忍受各种惩罚。封建领主直接占有与经营的土地,包括“私庄田”、“俸禄田”、“拢达田”,约占全部耕地的14%。“寨公田”,又称“负担田”,系封建领主以奴役性条件交给各村寨农民集体承袭耕种占用的土地,占全部耕地的59%。“家族田”占总耕地的19%,系领主的远亲掌握而不纳租的土地。“私田”,占总耕地的8%,可长期继承、典当、租佃。农民承担着实物地租和劳役地租,并向上奉送各种献礼。此外,全州还有500多所佛寺,农民尚需供养佛爷和大小和尚6 000人左右,佛寺中心区的农民的宗教负担约占其总收入的28%左右。在封建领主政权统治下,傣族社会发展缓慢,生产方式比较原始,虽从事牛耕铁犁,但单产很低,山地农民刀耕火种较为普遍,对环境的破坏相当严重。这在山地民族,如基诺族、布朗族、哈尼族、拉祜族、佤族、克木人居住区,刀耕火种、游耕轮歇的原始农业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后,商品交换不发达,处在原始的以物易物交换阶段,生活较为贫困。直到1956年西双版纳实行和平土改,才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解放了生产力。

  农业是西双版纳最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全州81.8万人口中,农业人口占80%左右。经过40多年的开发建设,农业生产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仅“八五”期间,新增高产稳产农田即达2.9万公顷,建成各项水利设施4 390处,农业供水量达64 082万立方米,水利化程度由32.7%提高到35.5%。1995年全州农业总产值达到15.84亿元(1990年不变价),粮食总产量从1950年的7万吨,1978年的22万吨,发展到1995年的33.32万吨,人均占有粮405公斤,粮食单产3 720公斤/公顷,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14%,粮食实现自给有余,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166元,高出全省平均值10个百分点。橡胶、糖、茶形成了新的生产基地,畜牧业亦有较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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