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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的整体性

时间:2010-01-29 03:46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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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社会的整体性

农村经济的整体性同时表现为农户家庭功能的完整性和农村社区功能的完整性。与城市住户不同,农户的生产经营功能、组织消费功能、生育功能和赡养功能齐全,而且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功能。与此相仿,农村社区也同时具备生产经营和提供各种社会文化服务的功能,而且这些功能从组织和参与诸方面也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农村社会的整体性直接体现在农村社会比较稳定,农村社区成员的行为比较相似,同时各地区农村社区的差异相对较大。

一、农户家庭功能的整体性

社会由众多的个人组成,个人是社会的一分子。但是,单独的个人并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由个人组成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群体生活是人类生活的一个基本特征。所谓社会群体,是指人们生活在其中,具有结合关系和心理交互作用的个人结合体。人们在社会中的生活,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而是有机的结合关系。社会群体分为初级群体(又称基本群体或首属群体)和次级群体(又称非基本群体或次属群体)。不同的群体,或不同层次的群体,对个人生活的影响或社会化的作用是不同的。家庭是社会初级群体www.dljs.net的典型单位,其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受家庭功能的影响,同时又反过来影响家庭的功能和个人的行为。

社会学通常将家庭分为四类,即核心家庭、扩大的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和不完整家庭。核心家庭又称为小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核心家庭中只有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规模不大,结构简单,是最稳定的一种家庭形式。扩大的核心家庭又称直系双偶家庭或主干家庭,主要为父母(或其中一人)与一个已婚子女共居的家庭,包括两代或三代人,也可能是由一对夫妇与其中一方的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又称大家庭,是父母和一个以上的已婚子女组成的多代、多偶家庭,通常以父母或祖父母为家庭的核心。不完整家庭又称残缺家庭,指没有一对夫妇的家庭,包括原核心家庭中配偶一方离异或死亡,以及父母双亡由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家庭的功能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的功能、组织消费的功能、生育的功能和赡养的功能。家庭的生产经营功能,就是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而发挥作用;而家庭要作为生产单位发挥作用,就要求生产资料和生产者在家庭范围内结合起来,其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归家庭所有或由家庭使用,同时生产者归家庭支配。家庭的组织消费功能,就是在家庭范围内根据收入和支出的总体状况以及个别家庭成员的需要,妥善安排全家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消费。自人类实行个体婚制度以来,家庭一直是社会生育子女、繁衍后代的基本单位,因而生育功能是家庭本质决定的基本功能之一。生育功能包括生殖和抚育两方面;就目前而言,抚育未成年子女不仅是家庭的基本功能,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历来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即使年老的父母与成年的已婚子女已经分家,其子女仍然负有赡养义务;这种义务在许多国家仍然是法律规定的。

与城市家庭相比较,农村的家庭,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家庭,通常家庭人口较多,同时主干家庭或联合家庭的比重较大。以中国为例,1985年时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户3.89人,而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5.12人,比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多1.23人。1997年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户3.19人,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4.35人,分别减少0.7人和0.77人;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仍然多1.16人。这里面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方面的差异,但是,家庭结构的差异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例如,根据费孝通先生的调查,1984年江村农村家庭中核心家庭的比重为39%,而主干家庭的比重为43.2%;同年,南开大学对天津市郊区辛口村的调查则发现该村核心家庭的比重高达78.3%,而主干家庭的比重仅仅为6.6%。相对而言,郊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状况比较接近城市生活。上述比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近似地反映城市和农村在家庭结构方面的差异。

家庭的规模和结构通常取决于家庭的功能,而家庭的功能则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以及不同行业生产活动的组织形式。同时,家庭的功能也取决于主要由经济发展阶段决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与伦理文化、风俗习惯。

除了少数个体工商业经营者以外,现代城市家庭通常不再具有生产经营的功能,绝大多数家庭已经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与此同时,即使是城市个体工商业经营者家庭,其成员的劳动力也不一定首先用于满足家庭经营的需要,或者说不一定由家庭支配。而农村家庭经营则是通例。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生产资料家庭所有或归家庭使用,生产经营活动由家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通常首先满足家庭经营的需要,只有剩余劳动力才会外出寻找其他就业机会;农村季节性雇工和被雇现象比较普遍,以及农忙时许多外出劳动力回乡从事农业生产,都是很好的例证。

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代城市家庭的赡养功能已大为削弱。退休的老年人大多数依靠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维持生活,子女的赡养已经退居次要地位,许多情况下退休父母甚至用自己的收入贴补已婚、未婚子女或第三代人的生活费用,或者部分负担其教育费用。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保险制度,通常发展比较滞后,因而老年人较多地依靠子女的赡养;即使是已经分家的子女,即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仍要负担老年父母的生活费用。

城乡家庭的生育功能也出现某些区别。“生”的功能也许差别不大,但“育”的功能则可能有较大差异。城市总体福利水平较高,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支出也相对较高,抚育子女的功能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社会化的过程已经达到一定水平,而农村在这些方面显然相差很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仍然主要靠家庭来执行这一功能。

即使是消费功能,城市家庭也有所削弱。城市家庭成员不仅个人在家庭以外消费的部分远远高于农村家庭成员,而且许多物质和文化消费直接由家庭以外的群体组织进行,根本不经过家庭这一基本群体单位。

综上所述,从现阶段的社会实践看,城乡家庭功能已经发生明显分化。农村家庭仍然具有上述四大功能,而城市家庭则基本上不再具有生产经营功能,其赡养、生育和组织消费的功能也程度不等地减弱,至少相对于农村家庭有所减弱。此外,作为基本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统一体,农村家庭上述功能互相之间密切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城市家庭的各种功能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仅仅以收入作为相互间的纽带。与家庭功能的整体性相联系,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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