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传统的农业国,即使现在,该国的农业生产和出口在世界农业中也占有重要位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国农业的相对地位在逐步下降。1950年,法国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到1995年只有2.8%;农业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总数的比例,1960年是21.7%,1995年则下降到6.6%。法国农业相对地位的下降,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是该国综合经济实力,包括农业生产水平大幅度提高的结果。
随着国家经济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农业部门的专业化分工不断发展。所以,如果把同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等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1995年,在这个以农业为核心的综合体中就业的人数为全国就业总人口的 22.5%;这个综合体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0%左右。
在上述过程中,装备日益现代化的农业,其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和生产水平都在迅速提高。1950年到90年代初,该国谷物产量由1380×104t增至5 500×104t,增长了3倍多;甜菜产量由1023×104t增至2 700×104t,增长了1.63倍;肉类产量由190×104t增至380×104t,增长了1倍;牛奶产量由1550×104t增至3 180×104t,增长了1.05倍。
法国各种农产品的人均占有量也在增加。从1950年至90年代初,谷物的人均占有量由 331kg增至 1000kg,肉类由46kg增至70kg,牛奶由 371kg增至570kg。
该国的许多农产品产量位居世界前列。90年代初,谷物产量居世界第五位,油菜籽产量居世界第四位,牛奶产量居世界第三位,甜菜产量居世界第二位。
该国的土地生产率也很高,90年代初,每公顷谷物产量达5 980kg,居世界第一;甜菜单产量达57 700kg/hm2,居世界第一。
目前,法国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生产谷物 33 300kg,生产肉类3 290kg,分别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0倍和22倍。该国平均每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的农产品可供51人消费。
从农业的内部结构变化分析,从1950年至1966年间,农业总产值中畜牧业与种植业的比例约为60∶40。1966年以后,由于欧共体农业政策的影响,该国谷物种植面积开始扩大,目前两者的比例约为49∶51,属于协调并重发展格局。种植业以小麦和玉米为主,小麦的产量 90年代初为3 180×104t,比1950年提高了3.2倍;玉米的产量是1245×104t,比1950年提高了300倍。水稻和高粱的种植很少。畜牧业中养牛业的地位最重要,目前,牛的头数为 2 300万头,居欧洲第二。鸡蛋产量达95×104t,也居欧洲第二位。
农业内部结构的优化,是与农业各部门的现代化发展分不开的。种植业从翻地、整地、中耕直到谷物、玉米及块根作物的收获都实现了机械作业,拖拉机已向高功率(220.5kW以上)和多用途发展;化肥施用量从1950年的60kg/hm2提高到1990年的300kg/hm2以上,化肥的品种、质量以及施用技术都在增加和提高,不但根据土壤特征和作物品种科学确定化肥的成分比例,而且也重视有机肥和无机肥的结合施用;农作物品种优化技术发展很快,新品种的育成,使小麦产量从过去的 1000kg/hm2提高到 6 000kg/hm2,各类种子的生产、检查、监督、销售等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灌溉技术已普遍使用了多种形式的喷灌和滴灌,从而实现了水利现代化。畜牧业从家禽业、养猪业直到奶牛业、肉牛业都实现了饲养过程及加工、冷冻环节的机械化。例如,养禽业的喂食、饮水、清粪、气温调节、照明、产品输送等全部实施机械化作业;高性能的混合饲料已代替一般饲料,为畜牧业的工厂化生产提供了条件;畜禽品种的改良发展迅速,500kg的肉牛育成只需15个月,平均每头奶牛的奶产量一年可达到 3 400kg,比 1960年提高整整一倍,这也为畜牧业的工厂化生产提供了条件。
四、法国农业的经营形式
1960年,法国政府制定了《农业基本法》,其主要的内容是鼓励土地集中。国家专门设置了《土地整治和农村安置公司》,直接干预土地市场:它有权收购“没有生命力”的小农场土地,转卖给“有生命力”的农场;并通过提供补贴的方法,鼓励老年农场主出卖土地;还规定农场只能由一人继承以防止土地经营的分散。
以新的土地政策为基础,目前,法国农业中的经营形式主要有家庭农场。资本主义大农场、农业合作社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家庭农场
随着法国农业中的土地集中,家庭农场的规模也在扩大。其中,土地规模在20~50hm2的农场占家庭农场总数的 35%,10~20hm2的农场占 55%。这些农场一般不雇工,至多在农忙时雇个临时工。从土地面积的占用比例看,1995年,家庭农场土地占农地总面积的 55%。其中,20~50hm2的农场又占家庭农场总面积的72%;10~20hm2农场比例为 26%。从技术水平的层次看,20~50hm2农场绝大多数是现代化农场,而 10~20hm2农场则多为传统技术农场。
(二)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场
这类农场都是占地在50hm2以上的大农场。就个数而言,它们占全国农场总数量的9.8%,而它们的占地面积却占到全国农地的45%。
近年来,法国农场中的雇工数量在不断下降。1960年,农场中的雇工数量是95万人,1995年下降到20万人左右,这是因为这类农场的资本有机构成迅速提高从而排挤劳动力所致。
根据测算,在法国目前的条件下,50hm2以上的农场(特别是谷物农场)属于适度经营规模的农场。
(三)农业合作社
早在19世纪中期,法国农民为了逃避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盘剥,就开始组织信贷和销售合作社。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法国的农业合作社才真正得到大发展。参加农业合作社的法国农民,其土地私有者的地位不变,独立的生产经营权不变,只是在生产经营的某些领域进行合作,由合作组织向他们提供服务和指导。法国农业合作社有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是购销合作社。这是法国农民在流通领域进行的合作,也是该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 1990年,法国的农业购销合作社约有 4 055个,约有 100万个以上的农场参加了合作。这类合作社在法国农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例如,在该国的农产品收购中,合作社占的比重为:谷物71%、牛奶50%;在法国农产品出口中,合作社占的比重为:谷物45%、鲜果80%、罐头40%、家禽40%、肉类35%;在农用生产资料的供应中,约有一半以上的农用设备、种子和化肥是由合作社向农民提供的。
其二是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兴起的。农业经营者组合、共同使用农业机器合作社、共同开垦合作社等属于生产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出现对于节约农场的经营资本、提高农机具的利用率都是件好事。目前,法国有这类合作社 15000~20 000个,特别是共同使用农业机器合作社,其拖拉机功率数占农村总量的65%以上,发展很快。
其三是农业服务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极为广泛,包括运输、仓储、贷款、技术咨询、租赁、科研、兽医、会计、电力、引水、建筑、修理,等等。这类合作社可以帮助家庭农场克服自身弱点,使农场能够及时从外部获得信息和要素,例如,法国的牲畜人工授精合作社,每年完成650万头牲畜的配种任务,占该国牲畜人工授精的90%。
其四是农业信贷合作社。法国农业信用社有两大系统:国立农业信用银行系统的信用社和独立的农业信用社合作社。国立农业信用银行系统有三个层次,其中最基层的地方农业信用社和中间层的区域性农业信用银行属合作社机构,实行自治和地方分治。1990年,法国有这种合作社3 200多个,社员达400余万。独立的农业信用合作社分属“中央农业信用合作协会”和“法国农村及劳动者银行联合会”,其规模比国立农业信用银行系统的合作社要小得多,社员人数仅十几万。
(四)农业一体化经营
农业一体化经营可分为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农工商联合经营)。横向一体化即指合作社,而纵向一体化在法国有互相控股制和垂直合同型两种。互相控股型,即工业、商业、金融和农业企业互相投资,控制股份组成联合企业。它是建立在该公司范围内统一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完全而紧密的一体化联合组织。例如,法国国有矿化公司所组织的综合体包括50多家工矿企业和400多个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有农业生产、加工、采购、贮运、销售、出口以及矿山、化肥、农药、机器制造和科学研究等,它在美国、比利时、加拿大、刚果等地设有分公司,也是农业跨国公司的一种类型。垂直合同型,即通过合同把农场和与农业有关的行业单位组织起来形成的综合体。目前,法国约有25%以上的农场与私人公司、国家机构、合作社签订合同形成联合体。与农场签订了合同的企业和机构有权监督及参与农场管理,同时也要根据合同向农场提供各种服务。
本文标题:法国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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