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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系统标准化的内容-地理信息系统的标准化(4)

时间:2013-07-21 11:30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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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地理信息规范及标准的制定

     

    地理信息技术标准的制定、管理和发布实施,是将地理信息技术活动纳入正规化管理的重要保证。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制定地理信息技术标准的主要对象

     

    标准的特有属性,使得对信息技术标准制定的对象有特殊的要求。制定标准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地理信息技术领域中最基础、最通用、最具有规律性、最值得推广和最需要共同遵守的重复性的工艺、技术和概念。针对地理信息领域,应优先考虑作为标准制定对象的客体有:

    a.软件工具:例如软件工程、文档编写、软件设计、产品验收、软件评测等;

    b.数据:数据模型、数据质量、数据产品、数据交换、数据产品评测、数据显示、空间坐标投影等;

    c.系统开发:例如系统设计、数据工艺工程、标准建库工艺等;

    d.其它:例如名词术语、管理办法等。

    2)制定地理信息技术标准的一般要求

    主要有: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化的活动正规化、法制化;②在重分考虑使用的基础上,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并注意在标准中吸纳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成果,以使所制定的标准既能适合于现在,还能面向未来;③编写格式要规范化。

    在制定地理信息技术标准时,要遵守标准工作的一般原则,采用正确的书写标准文本的格式。我国颁布了专门用于制定标准的一系列标准,详细规定了标准编写的各种具体要求。

     

    3)编制标准体系表

     

    围绕着地理信息技术的发展,所需要的技术标准可能有多个,各技术标准之间具有一定内在的联系,相互联系的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形成地理信息技术标准体系。信息技术标准体系具有目标性、集合性、可分解性、相关性、适应性和整体性等特征,是实施编制整个地理信息技术标准的指南和基础。

    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反映了整个地理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研究工作的大纲,规定了需要编写的新标准,还包括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的使用。对国际、国外标准的采用程度一般分为三级: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和非等效采用。我国标准机构对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具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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