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地区,土地特别是水田的占有不平衡,两极分化相当严重。根据保亭什岭、乐东头塘、东方南叉3个乡1947年的调查:占总户数8.8%的地主、富农,却占有土地48.8%;而占总户数59%的贫雇农,只占有土地16.64%。地主阶级通过地租、高利贷、雇工和无偿劳役,盘剥欺压黎族人民,加上国民党政府多如牛毛的横征暴敛,使广大黎族人民生活十分困苦。
但在原保亭、乐东、白沙三县交界的五指山腹地(今属五指山市),还保留着带有浓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合亩”制度。当时的合亩制地区有26个乡,13000多人,约占当时黎族人口(36万)的3.73﹪。这里山高林深,交通闭塞,与外界交往较少。
“合亩制”是黎族特有的生产和社会组织。“合亩”是汉语的意译,黎语称“纹茂”,是“家族”的意思。过去一般叫做“翁堂沃工”或“翁堂打”,意思是“大家一起做工”或“大家的田”。从其本来意义看可能是一种较原始的家族公社。一个合亩包括着若干个家庭,各个家庭之间有着血缘关系,以后逐渐有非血缘成员参加,合亩内的主要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由合亩统一经营,合亩全体成员共同劳动,按户平均分配。
“合亩”地区生产力水平比黎族一般地区为低,以合亩为单位进行生产,全部使用木耙或竹耙,铁制农具有犁、锄、钩刀、铲、手捻小刀等。犁的质量差,犁头较小。手捻小刀是收割工具,割稻时逐穗捻割。用牛踩烂田泥,然后插秧。“山栏稻”(旱稻)的种植约占稻谷播种量的20﹪。生产中禁忌多,如遇牛日,不能用牛犁田、耙田;鸡日,妇女不能拔秧;蛇日和马日,不能犁田、耙田、播种、收割等等。男女分工更加严格,男子负责犁田、耙田、浸种、播种、灌溉、挑稻、防兽害和烧山栏地,妇女管理选种、插秧、除草、收割和播山栏稻种子。劳动中简单协作比较盛行,不分工种,不分轻重,都是大家一齐干。稻谷每亩年产量仅达120斤左右。狩猎一般以村为单位进行,猎获物在村内按户平均分配。
从合亩的成员间的关系来看,合亩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由父系亲属以至少数母系亲属组成;另一类是除亲属以外,并有非血缘的外来户参加。这两种类型的合亩所占的比例各地不一。一般的规律是,合亩的规模越大,属于后一个类型就越多,反之,规模越小,则纯血缘的类型就越多。
每个合亩有一个亩头,亩内其他成员就是亩众。亩头黎语称“畏雅”,意即“犁第一道田路的老人”,由辈份最长、年龄最大者充任。亩头负责管理合亩的集体生产和分配,以及和他的妻子分别执行生产中一些宗教性质的仪式。亩头的妻子在管理妇女的生产活动方面,是亩头的助手。亩头又是一个自然社会的领袖,除领导合亩生产和分配外,还对亩内或合亩与合亩之间的一切重大事情负责,如处理和保管公有财产、亩内外纠纷和接收外来户等等,亩众一般表示服从,但没有强制权力,亩众可以主动提出分亩或退亩。分亩时,亩头照例可多分得一些田产。
合亩内,亩头与亩众以至亩众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除外来户外),亩头除按传统习惯多分配一些产品外,在其它方面与亩众同处于平等地位,如平等参加集体劳动,担负共同费用,共同防卫外来袭击和平等享受权利等。此外,还保留互助合作的传统习惯。随着封建王朝的政治、经济势力和封建地主经济的影响,亩头开始利用自己的地位,在分配中取得某些特权,把具有宗教性质的和属于公共支配的传统留粮攫为己有,并随意增加留粮的数量,使之变质为剥削。同时,以外来户作为剥削的对象。少数亩头与政府相勾结,出任总管、团董、哨官、乡保长等职务,对亩众进行压迫和剥削。合亩原来共耕、平均分配、互助合作等传统形式已被亩头利用作为统治和剥削亩众的手段。
到新中国建立前,半数以上的合亩除有血缘关系的成员外,已经吸收没有血缘关系的外来户 “龙仔”参加。龙仔都是因为生活困难或抵偿债务而投靠他人,也有属于政治上的投靠,求得“保护”。被投靠者叫做“龙公”,“龙公”黎语称为“沃凡”,直译为“做富人”,有“做主人”的意思;“龙仔”黎语称“沃伐”,直译是“做穷人”,也有“做长工”的意思。在合亩内,龙公绝大多数都是亩头,但亩头也有沦为别亩的龙仔的。个别亩众也可以收纳龙仔,至于龙仔则完全是外来户。在缔结龙公、龙仔的关系时,要砍箭立约。龙仔大多住在家里,一般有人身自由,拥有少量土地、牛只,经常要给龙公送礼和提供一定的劳役。有一部分龙仔迁居到龙公合亩中,人身不自由,经济地位低下,担负着繁重的劳动,受到龙公的剥削。
合亩地区生产资料占有的形式是很复杂的。耕地的占有分为合亩公有、亩内几户伙有和一户所有三种。合亩公有的耕地都是祖先遗留下来的,几户伙有的和一户所有的水田是买来的,旱田是自己或雇工开垦来的。各种占有的比例随着地区和合亩的不同而各有不同,一般是没有或少有外来户的血缘亲属组成的合亩中,耕地占有以合亩公有的多,次为几户伙有,再次为一户所有。另一方面,外来户较多的合亩中,耕地以几户伙有为多,次为一户所有,再其次为合亩公有。个别合亩中,耕地由亩头一户私有或其兄弟几户占有,公有耕地已不存在,大量的外来户,片土皆无。牛只的占有一般是一户私有为主,几户伙有次之,合亩公有已不占优势。无论那一种占有形式的耕地、牛只,绝大部分都交由合亩统一经营和使用,不计报酬。但所有者可以自由租佃、抵押和买卖,并由父系继承。但当合亩中某一成员因天灾人祸等原因而丧失自己的耕地、牛只后,尚有不足以应付时,其它有亲属关系的亩众,有义务把自己的田地、牛只变卖帮其抵偿,因而合亩中所谓私有制的所有权就受到限制而未能充分实现。
除了耕牛外,农业、手工业、渔猎生产所使用的工具,完全归一家一户所有。随着私有耕地、牛只的存在,合亩地区土地买卖、典当的现象逐渐普遍。租佃关系发生于合亩与合亩之间、合亩与个人之间,以至个人之间。地租主要是实物地租对半分的活租制。牛只的出租比买卖更普遍,借贷关系也发生于合亩内部和合亩之间,有些合亩也出现雇工剥削。
本文标题:黎族详细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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