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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族详细资料(5)

时间:2013-01-30 05:21 来源:未知 作者:地理教师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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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金秀大瑶山和贵州荔波等地的瑶族山区,还存在“石牌制”政治组织形式。所谓石牌制,即是把一些经过大家共同议定维护生产和社会秩序的原则,订成若干具体条规,然后将条文刻于石牌上,立于公众集会的场所,要求全体寨民共同遵守的习惯法,又叫石牌律(法)。后来还出现将石牌条文写于木牌上或纸上的,分别称为木板石牌和纸石牌。金秀大瑶山的一个小石牌,由一至数个村寨组成;数个小石牌联合而成“大石牌”,最大的是1911年形成的是由“三十六瑶七十二村”组成的“总石牌”。执行“石牌律”的人叫“石牌头人”,也有大小之分。石牌头人既非宗教领袖,亦非生产头人,而是在保护生产、调解纠纷、防止偷盗、制止坏人骚扰和防御土匪等方面发挥作用。石牌组织的重要活动是“会石牌”,即召开石牌会议。如有违犯石牌律,石牌头人有权对违犯者实行罚款、罚酒肉、鞭打,甚至处死,故过去金秀大瑶山有“石牌大过天”的说法。对外发生械斗或有土匪入侵时,他就负有指挥“石牌丁”进行战斗的权力。后来,石牌又往往兼任民国政府的乡长、村长、甲长。石牌头人虽然有很大的权力,但他办事必须公道,合乎“石牌律”。如办事不公,失去群众的信任,甚至其本人严重犯法,引起公愤,也会被罢免,甚至被逮捕或处死。到1933年前后,大部分石牌组织都被取消了,只有小部分石牌组织一直保留到新中国成立前夕。

    20世纪50年代前,由于瑶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生产力低下,单个社会成员难以战胜自然,人们不得不依靠原始社会氏族组织的集体力量与大自然作斗争;长期以来,瑶族饱受欺压,人民群众需要仰赖传统社会组织来领导和组织本民族民众,抵御和反抗外来的侵略与压迫,以维护民族生存,所以瑶族社会保留着众多不同类型的古代社会组织。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建立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努力进行改革开放,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致使瑶族社会原有的经济基础被摧毁,再加上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水平不断提高,瑶族地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最终导致瑶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趋于崩溃,几近销声匿迹。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瑶族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一些经济发展走在前列的瑶族农村地区,出现了不少新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都是瑶族农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村民自治组织。这些村民自治组织都是近年来在瑶族地区不断涌现出来的新型社会组织。它们的出现,既是适应瑶族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在党和国家的正确领导下,瑶族地区各项建设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的充分反映。

    风俗习惯

    在不同时期,瑶族生产习俗具有不同的特点。唐代诗人杜甫游湘江时,写了一首《岁晏行》,其中有“莫徭射雁鸣桑弓”的诗句,反映了那时湖南瑶族用弓箭狩猎的情况。诗人刘禹锡在广东连州写了题名为《连州腊日观莫徭猎西山》的诗篇,描写了广东北部地区瑶族进行烧山猎兽的情景。瑶族人民善于打猎,所有的飞禽走兽都是他们猎取的对象。狩猎全年均可进行,但集体出猎一般多在阴历二、三月,部分在七月农闲时。集体狩猎时以围猎为主,其他猎法还有诱捕、设陷阱、张网、设套、设铁夹、伏击等,方法很多,不一而足。近代,火枪是瑶族主要的狩猎武器,此外还有弓箭、鸟笼等。出猎一般先要祭山神,祈求山神保佑整个狩猎活动。全体猎手分为两组,一组负责赶兽,即注意查看兽迹,一般从山下向山上呼喊而上,发现野兽后放出猎犬追赶;另一组负责围攻。猎到大猎物,一般要先祭过神,感谢山神的恩赐,然后才能分配。

    采集作为一个生产部门,其作用仅是对经济的一个补充。瑶族人民主要采集木耳、香菇、菌类、竹笋、野菜、能食用的植物根茎和果实等,或作粮食的补充,或作禽畜饲料。既可供自己食用,也可出售,换取生活必需品。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瑶族地区的工农业持续快速发展,采集已经失去作为一个独立生产部门的经济地位,在瑶族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中无足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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