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啸的主要特点
海啸是太平洋及地中海沿岸许多国家滨海地区最猛烈的海洋自然灾害之一。实际上,全球海洋都有海啸发生,只是其他地区危害相对较轻或频发程度不高。日本是发生海啸极多的国家,称海啸为“津波”,意思是涌入海湾或海港的破坏性巨浪。我国历史文献中关于海啸的记载,可以追溯到二千多年前的西汉年间,即发生于渤海莱州湾的海啸。以后的海啸记载表明,我国沿海从北到南均有海啸发生,但我国尤其是大陆沿海,并不是海啸灾害非常严重的地区。
尽管海啸的发生与潮汐或引潮力并无关系,英文文献中亦把海啸称为“潮浪(Tidal Waves)”。在许多文献中,也使用“地震海波(Seismic Sea Wave)”一词,但更多的文献中使用其日文津波的译音“Tsunami”。我国是一个多风暴潮灾的国家,历代常把风暴原因及海底地震原因引起的异常潮位变化混称为海啸、海溢、海侵或大海潮等。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学术界已经把由于风暴原因引起的潮位异常统称为风暴潮,而把海底地震等引起的潮位异常称为海啸。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或海岛火山喷发爆裂,海底塌陷、滑坡、地裂缝等所引起的。此外,还有伴随海底变形的地震冲击或海底的弹性震动也可以引起较弱的海啸。水下核爆炸也可以引起人造海啸,并已用于海啸的研究。但是产生破坏性海啸则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主要是:①引起海啸的海底地震震源较浅,一般要小于20-50公里;震级不能太小,一般在里氏震级表6.5以上;②必须有海底的大面积垂直运动;③发生海底地震的海区要有一定的水深,尤其是横跨大洋的大海啸,一般水深都在1000米以上。历史上也曾经发生过极少数破坏力很强的本地(Local)海啸,它们的产生并不具备上述条件。然而那些灾害范围极广的越洋大海啸,确实必须具备上述产生条件。
海啸是一种重力长波,其波长一般为几十至几百公里,周期2-200分钟,最常见的是2-40分钟。海啸波的传播速度与水深有关,可达每小时几百至1000公里以上。理论研究和近年的卫星观测结果分析均表明,大多数海啸在震源附近的海面升高幅度都在1-2米之间。所以这种波陡(波高与波长之比)极小的洋波不会被正在航行的船只所感觉到和观测到。只有当它移近近岸浅水时,其波速才变小,而波幅却增大。也正是在这些地方,海啸才变为生命的最可怕的自然现象,因为它的波幅可骤增至35米以上,而且具有无比的能量和破坏力。历史上最大海啸曾达51.8米,1964年发生在美国阿拉斯加的瓦耳迪兹(Valdez)港。另外,地震导致的岸边巨大滑坡,可以激起局部区域激浪。1958年7月9日在阿拉斯加的Liluya湾,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的海啸激浪高达525米,曾把两条小艇推到海拔500米高的山顶上。
海啸在滨海区域的表现形式是海水陡涨,骤然形成向岸行进的“水墙”,伴随着隆隆巨响,瞬时侵入滨海陆地,吞没良田和城镇村庄,然后海水又骤然退去,或先退后涨,有时反复多次,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本地海啸在海啸到达前,还常伴有地震发生。
本文标题:海啸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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