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质量的概念,表现在两个认识范畴之中。一个认识范畴是:区域本身的地理质量,与其以前时段和将要发生时段相比,从时间序列上判定区域地理质量的变化状况,由此看出该区域地理质量的动态演替,即属于稳定的、上升的还是衰退的;另一个认识范畴,则用于区域之间的地理质量比较,以求在空间意义上认识各类自然区域在统一基础上的质量排序。这二者是互为联系的,在本质上对地理质量的理解并无差异,只是着眼点不同罢了。
进行地理质量的判定,首先必须涉及一个重要的概念——自然平衡。对这个术语的内涵,似乎有进一步研究和澄清的必要。从前述内容已经看出,在自然状态下,地理质量的稳定程度,唯一取决于区域自然生产力水平以及保持该水平的能力。这个保持的能力有赖于我们对地理质量的定义。如果承认一个地理区域中,各类地理因素贡献给该区域自然生产力的综合结果,即为该区域地理质量的表现,那么就势必涉及到环境要素同生物要素二者之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制约的复杂关系。这种复杂关系的最终体现,可以反映出:
(1)各要素相距最优适宜度的规整性;
(2)此种规整性同要素最优组合时的距离(包括个体距离与综合距离);
(3)达于最优组合时的区域自然生产力,即满足于区域太阳辐射能输入时各类自然要素相应组合下的极限初始生产力。在该理想状态下的初始生产力,具有统一的、可比的特征,可把全球各类地域、一个地域中各个时段等不同范畴,都包括在地理质量判定的基础之中。
由上述3点,可以看出地理质量的判定,具有广泛、普适的意义。尤其要提出的是,它不仅针对时间序列上的比较,而且还针对空间差异上的比较,从而把地理质量的可测性和可比性,完整地统一起来。
自然平衡还有另外一种解释:它是地理质量在特定阶段的振荡表现。一般认为它是地理系统动态演化过程处于稳定阶段时,地理质量数值的内在表达。它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在自然平衡阶段,系统输出与输入之间的比率,系统内部物质流、能量流的转换速率等,不随时间(以周期的时段计)的变化而变化;
(2)在该阶段内,当一个外界扰动加于此系统时,只要扰动的幅度在许可的阈值之内,系统本身的抗干扰能力即它的自组织能力,可以使系统继续保持稳态的运行。这充分体现了系统自我调节、自我修复的功能大于非平衡系统的抗干扰能力;
(3)在自然平衡阶段,地理系统中各个要素间的结构和功能已臻完善,没有缺失也没有增补。其真实的区域初始生产力,与地理环境的养生潜力水平或与它们能够提供的最大负熵流相适应。从自然演替的观点看,初始生产力达到了该种条件下的顶极状态;
(4)只有在外界所加的扰动过大,超出了系统弹性回复能力时,此区域的自然平衡即告终结。而且只是从这一个自然平衡态到达下一个平衡态的这个特定阶段,才能称为自然平衡的破坏。但是,这种原来平衡态的破坏,对地理质量并不总是不利的,关键要看新的平衡所表现出的初始生产力水平,距离该区域极限水平的偏差是大还是小。如果这种偏差加大了,即说明地理质量的下降;如果偏差缩小了,说明地理质量提高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就是不断打破旧的自然平衡,实现新的平衡的过程。因此,我们不应笼统地、不加分析地一味反对自然平衡的破坏,也不应不加分析地总是强调保持自然平衡。人类改造自然的目的,就是要触动旧的平衡,打破旧的平衡,实现新的平衡。自然改造的成功、失败,它的收益效果等,唯一地要视打破旧平衡后自然演化的方向而定。
(5)如果以B(t)表示某一阶段的区域生产力水平,那么它随时间的变化为零或处于某个规定的阈值σ之内,则表示系统是平衡的。在此情形下,对地理质量的综合判别只应当是:
B(t)=f(t)
本文标题:地理质量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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