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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规律的基本讨论

时间:2010-01-29 02:11 来源:地理教师网 作者:云中雪 责任编辑:地理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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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理规律的基本讨论

  在理论地理学中,地理规律的类型及其在研究中产生的必然性,是值得进行讨论的。格兰德基和阿迈底欧(GolledgeandAme-deo)曾经建议:至少有5种不同类型的规律,可以被地理学家们总结出来。根据我们的研究,应将其扩展为6种,并且归纳为:

  剖面型规律(cross-section)

  均衡型规律(equilibrium)

  历史型规律(historical)

  发展型规律(developmental)

  目标型规律(objective)

  统计型规律(statistical)

  通过地理事实在逻辑意义上表现的基本原理,地理学的研究者可以从统计的到过程的类型中去发现规律。而无论统计的或过程的类型,都要强调地理事实间的空间关系。

  1.剖面型规律

  它的基本含义可以规定为:该类规律为在同一时刻一些变量所具有的数值之间的函数连结。假如我们认定一个地理系统是由相当数目的状态集合所组成时,那么其中的每一个状态,都代表了系统在某一给定时刻内的特定条件,于是剖面型规律就是一种有关系统的一种特定状态。它的基本表述是:对于每一个X来说,只有X是B的状况下,X才是A。

  该类规律在地理学中的表述形式是:“在A出现的地方,就会有B的出现”。一个企图总结该类型规律的例子,可以从克瑞斯泰勒的理论中发现出来。他认为:无论在何处,发生了或产生了一个大小为A的城市中心,那么将会有f(A)的城市职能与它相联系。

  2.均衡型规律

  鉴于剖面型规律叙述了在某种给定情形下所存在的函数联系,均衡型规律主张:倘若不能获得相联系的那种均衡状态时,则某种变化必然发生。这样的规律,当然也还是静止状态的,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它们也是不完备的。这就是说,它们只适用于:倘若确定的条件被满足时,某种情形就会发生。但是它们却不能表达倘若某些条件不被满足时某种情况也会发生。

  该规律的表达方式是:

  有X和Y,如果存在着均衡时,则X=Y。这一类型的规律如在经济区位理论中的供应—需求关系,就有如上的表达。一般说来,在地理学中只要研究位置之间互相作用这类问题时,就必然要涉及到均衡型规律。它在确定诸如供应范围、猎场大小等时,其最优解就属于均衡状态下的结果。均衡型规律用得最多的地方是规定一个空间边界,在这个边界上,一个中心的吸引力恰好等于相邻的另一中心的吸引力,有时也将此条边界称作空间无差异线。许多情形下,可以将市场范围的空间边界定在:

  如果P1 TC1为从中心A所售货物的成本,而P2 TC2为从中心B所售货物的成本,那么一个市场面积的边界划分将会出现于二者相均衡的某一点上,此类点的集合就构成了边界,它们符合于:

P1 TC1=P2 TC2

  以上两种类型的规律,都是静态的,并没有讨论动态条件下的变化状况。对于动态的规律而言,一般地可以表示为:如果在时间t0时一个地理系统具有特性a,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时间ti(i=1,2,…,n)时,则该地理系统出现了特性b。在这种动态类型的规律中,十分强调的要点是转换,因为只有它的判明,才能真正明确动态过程的实质。也只有认识到这些,我们才有可能去考察伴随着时间变化的那些规律的类型。

  3.历史型规律

  也称时序性规律。这是一类含有历史要素的规律,应用它的表达,使我们在预测将来行为的时候,不单单要考虑现在的行为,还必须考虑与现在行为有关联的过去行为的全部信息。在此种意义上去认识,每一种动态型的规律,都应当是历史型的。

  假如,给定一个地理系统的状态A、B和C,对于历史型规律的表达来说,就可以归纳成如下的方式:倘若系统的现在状态为B,其更早一些时候的状态如果为A,则其今后某个时候的状态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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